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昌州环评〔2023〕12号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位于玛纳斯县东南方向约3.5公里处的废弃砂石料坑,项目为新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为建设垃圾填埋场、场址东侧堆填区、管理站及附属设施建设,二期为建筑垃圾堆填场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为1000m3,设计总库容为50.55万m3。其中,建筑垃圾填埋区库容16.6万m3,占地面积25860.38m2;建筑垃圾堆填区库容33.95万m3,占地面积59571.41m2。管理站总占地面积1225m2,总建筑面积为269.96m2,主要建(构)筑物有值班室、特种车车库、计量间、洗车间、消防水池、化粪池、地磅等。主要填埋物为建筑施工废弃物,严禁填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及有机固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少于16年。该项目因建设地点发生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项目环评批复(昌州环评[2021]174号)作废。项目总投资金额1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8万元,占总投资的3.04%。
(略) 新瑞鑫诚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3]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道路扬尘,通过道路硬化、定期洒水、运输车辆篷布遮盖等措施进行防治;卸车扬尘通过集中车辆装卸点、降低倾倒高度、洒水降尘等措施进行防治;填埋场堆料扬尘通过垃圾堆体表面洒水降尘,及时对永久坡面和最终堆场覆土,植种浅根植被等措施进行防治。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系统收集至渗滤液收集池后,定期由吸污车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车间处理;生活污水及冲洗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运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经收集后,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化粪池污泥及渗滤液污泥定期清掏后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管理用房,对出入车辆进行登记检查,严禁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及有机固废混入填埋场填埋。
(五)地下水、土壤的影响防治措施。渗滤液收集池及填埋区均进行重点防渗处置,本期工程垃圾填埋区采用水平防渗与侧壁防渗相结合的方式,防渗衬层材料设计采用1.5mm厚高密度聚*烯(HDPE)复合土工膜,防渗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标准要求;在填埋场东侧30处设一本底监测井,在北侧和南侧距离围墙30米处各设一处污染扩散井,在填埋场西侧30米和50米处各设污染监视井各一眼,监测井深入地下水位不小于8米;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防渗设计规范和操作规范施工,按要求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设置导流渠、排水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地表扰动面积,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降低水土流失;填埋作业完毕后,进行封场管理,封场工程采用渐进修复、栽植人工植被的封场绿化措施。
(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抄送: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生态环境局
玛纳斯县分局, (略) 新瑞鑫诚 (略)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印发
昌州环评〔2023〕12号
关于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玛纳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送的《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昌吉州玛纳斯县建筑垃圾填埋场建设项目位于玛纳斯县东南方向约3.5公里处的废弃砂石料坑,项目为新建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为建设垃圾填埋场、场址东侧堆填区、管理站及附属设施建设,二期为建筑垃圾堆填场建设。建筑垃圾填埋场日处理量为1000m3,设计总库容为50.55万m3。其中,建筑垃圾填埋区库容16.6万m3,占地面积25860.38m2;建筑垃圾堆填区库容33.95万m3,占地面积59571.41m2。管理站总占地面积1225m2,总建筑面积为269.96m2,主要建(构)筑物有值班室、特种车车库、计量间、洗车间、消防水池、化粪池、地磅等。主要填埋物为建筑施工废弃物,严禁填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及有机固废。填埋场使用年限不少于16年。该项目因建设地点发生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项目环评批复(昌州环评[2021]174号)作废。项目总投资金额12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38万元,占总投资的3.04%。
(略) 新瑞鑫诚 (略) 编制《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的审查意见(玛环审[2023]1号),结合环境质量目标要求,我局从环境保护角度原则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道路扬尘,通过道路硬化、定期洒水、运输车辆篷布遮盖等措施进行防治;卸车扬尘通过集中车辆装卸点、降低倾倒高度、洒水降尘等措施进行防治;填埋场堆料扬尘通过垃圾堆体表面洒水降尘,及时对永久坡面和最终堆场覆土,植种浅根植被等措施进行防治。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系统收集至渗滤液收集池后,定期由吸污车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车间处理;生活污水及冲洗废水经化粪池收集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运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标准限值。
(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垃圾经收集后,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化粪池污泥及渗滤液污泥定期清掏后拉运至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管理用房,对出入车辆进行登记检查,严禁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及有机固废混入填埋场填埋。
(五)地下水、土壤的影响防治措施。渗滤液收集池及填埋区均进行重点防渗处置,本期工程垃圾填埋区采用水平防渗与侧壁防渗相结合的方式,防渗衬层材料设计采用1.5mm厚高密度聚*烯(HDPE)复合土工膜,防渗满足《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的标准要求;在填埋场东侧30处设一本底监测井,在北侧和南侧距离围墙30米处各设一处污染扩散井,在填埋场西侧30米和50米处各设污染监视井各一眼,监测井深入地下水位不小于8米;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按防渗设计规范和操作规范施工,按要求开展地下水和土壤监测。
(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设置导流渠、排水沟,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地表扰动面积,减少对植被的破坏,降低水土流失;填埋作业完毕后,进行封场管理,封场工程采用渐进修复、栽植人工植被的封场绿化措施。
(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严格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逐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你单位须按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其相应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五、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本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由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负责,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不定期抽查。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分送昌吉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昌吉州生态环境局玛纳斯县分局,并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抄送:州发改委,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州生态环境局
玛纳斯县分局, (略) 新瑞鑫诚 (略) 。
昌吉回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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