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磷化开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万吨/年磷酸铁锂电池回收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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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磷化开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万吨/年磷酸铁锂电池回收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息)水保承〔2023〕5号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贵州磷化 (略)

地址: (略) 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68号

法定代表人:盛国臣

授权经办人姓名:石修远

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贵州磷化 (略) 2万吨/年磷酸铁锂电池回收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息烽工业园区内,所属行政区划为息烽县小寨坝镇,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2′59.70″,北纬27°11′21.58″

征占地面积(hm2)

4.45

挖填土石方总量(m3)

1145m3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及网址: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11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公示期无反馈意见。

承诺(备案)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贵州磷化 (略) 2万吨/年磷酸铁锂电池回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贵州汇 (略) )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3392.80元;按季度开采量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 (略) 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盛国臣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贵州磷化 (略)

2023年4月11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双面打印。

(略)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承诺(备案)表

(息)水保承〔2023〕5号 

生产建设单位

名称:贵州磷化 (略)

地址: (略) 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68号

法定代表人:盛国臣

授权经办人姓名:石修远

生产建设项目名称

贵州磷化 (略) 2万吨/年磷酸铁锂电池回收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息烽县小寨坝镇高家坝村息烽工业园区内,所属行政区划为息烽县小寨坝镇,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6°42′59.70″,北纬27°11′21.58″

征占地面积(hm2)

4.45

挖填土石方总量(m3)

1145m3

区域评估情况

开发区名称:无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保持方案公开情况

公示网站及网址:水土保持公示网

起止时间: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4月11日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公示期无反馈意见。

承诺(备案)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贵州磷化 (略) 2万吨/年磷酸铁锂电池回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贵州汇 (略) )符合相关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

3.依法承担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按照承诺(备案)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依法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缴纳建设期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53392.80元;按季度开采量向项目所在县(市、区)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开采期水土保持补偿费。

5.已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录入“ (略) 水土保持大数据平台”。

6.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土保持方案承诺(备案)机关报备。

7.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8.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9.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定代表人(签字):盛国臣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贵州磷化 (略)

2023年4月11日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接受承诺(备案)。


接受单位:息烽县水务管理局

2023年4月12日

备注:1.本表除编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承诺(备案)内容”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审批部门意见”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双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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