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本溪市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本溪市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
(略) 建设 (略) :
你单位《关于申 (略) 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对本溪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我 (略) 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略) 水文局)对《 (略) 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工程(以下简称拟建工程) (略) 明山区,工程内容为重建特大桥1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墩主塔2座、桥台1座,桥梁基础均为钻孔灌注桩。拟建工程位于国家基本水文站本溪(五)水文站上游2.5公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太子河本溪(五)水文站的测验设施和测验工作环境基本没有影响、不改变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整编及水文预报方式方法的结论意见。
三、为做好工程建设期间水文监测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涉河部分施工 (略) 本溪水文局,并按其要求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信息。
四、为确保水文测报工作正常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水文条例》相关要求,在拟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做好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环境保护工作。拟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若出现未预见因素对本溪(五)水文站水文监测产生影响,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拟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略) 水利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建设 (略) :
你单位《关于申 (略) 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对本溪水文站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的请示》收悉。我 (略) 河库管理服务中心( (略) 水文局)对《 (略) 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审查意见(见附件)。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 (略) 小华山大桥危桥重建工程(以下简称拟建工程) (略) 明山区,工程内容为重建特大桥1座,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墩主塔2座、桥台1座,桥梁基础均为钻孔灌注桩。拟建工程位于国家基本水文站本溪(五)水文站上游2.5公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开展工程建设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分析评价是必要的。
二、同意《评价报告》关于拟建工程对太子河本溪(五)水文站的测验设施和测验工作环境基本没有影响、不改变测站的水文监测、资料整编及水文预报方式方法的结论意见。
三、为做好工程建设期间水文监测工作,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将涉河部分施工 (略) 本溪水文局,并按其要求及时报告工程建设信息。
四、为确保水文测报工作正常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略) 水文条例》相关要求,在拟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期间,加强与水文部门沟通,做好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和监测环境保护工作。拟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中,若出现未预见因素对本溪(五)水文站水文监测产生影响,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五、拟建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单位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文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略) 水利厅
2023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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