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小海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海草床修复与海藻种植工程
海南省万宁市小海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海草床修复与海藻种植工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南省万宁市小海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海草床修复与海藻种植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传真:0898-*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内政务服务大厅交通环保审批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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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万宁市小海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海草床修复与海藻种植工程 | |
(略) (略) " | |
(略) 万城镇周家庄村委会小海海域 | |
(略) (略) | |
周家庄海草、海藻苗种繁育基地,盐墩村海草、海藻苗种繁育基地,海海草床规模化修复示范,海藻场修复与海堤生态化示范,以及生态修复区监测与管护等。 | |
该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产业政策,符合“多规合一”和“三线一单”管理要求。工程实施有利于改善小海水体、沉积物环境质量,能够促进小海的潟湖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效益显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海水水质、海洋生态环境、环境空气与噪声等方面带来的一定的影响,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及环境标准,认真采取本项目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及保护措施,使工程的实施能够满足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管理要求,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可行。 | |
项目与《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专篇相符;与《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0修编)》相符;与《 (略) 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相符;与《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与《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与《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相符;与《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略) 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相符;与“三线一单”相符。 | |
项目选址合理,已取得资规部门的同意文件。 | |
可接受。 | |
项目属于生态修复项目,在采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排污达标和总量控制可行。 | |
可行。 | |
大气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二类水质标准;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贝类生物执行《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规定的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其它*壳类和鱼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Hg、As、Zn、Pb、Cd、Cu)含量评价标准采用《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石油烃含量采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技术规程》(第二分册)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项目*域工程属于乡村区域,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该区域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项目已建设完成,在运营过程中采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可以使工程运营的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工程的环境影响可接受。 | |
在可控范围内。 | |
按要求进行公示更新。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海南省万宁市小海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海草床修复与海藻种植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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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万城镇周家庄村委会小海海域 | |
(略) (略) | |
周家庄海草、海藻苗种繁育基地,盐墩村海草、海藻苗种繁育基地,海海草床规模化修复示范,海藻场修复与海堤生态化示范,以及生态修复区监测与管护等。 | |
该项目建设符合 (略) 产业政策,符合“多规合一”和“三线一单”管理要求。工程实施有利于改善小海水体、沉积物环境质量,能够促进小海的潟湖生态环境恢复,工程效益显著。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对海水水质、海洋生态环境、环境空气与噪声等方面带来的一定的影响,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规及环境标准,认真采取本项目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对策及保护措施,使工程的实施能够满足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管理要求,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工程建设环境影响可行。 | |
项目与《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岛保护专篇相符;与《 (略)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0修编)》相符;与《 (略) 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相符;与《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与《 (略) “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与《 (略) 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年)》相符;与《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略) 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相符;与“三线一单”相符。 | |
项目选址合理,已取得资规部门的同意文件。 | |
可接受。 | |
项目属于生态修复项目,在采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排污达标和总量控制可行。 | |
可行。 | |
大气区域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中二级标准;海水水质执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二类水质标准;沉积物执行《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贝类生物执行《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规定的一类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其它*壳类和鱼类生物体内污染物质(Hg、As、Zn、Pb、Cd、Cu)含量评价标准采用《全国海岸和海涂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石油烃含量采用《第二次全国海洋污染基线调查技术规程》(第二分册)中规定的生物质量标准;项目*域工程属于乡村区域,根据《 (略) 环境功能区划》,该区域参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项目已建设完成,在运营过程中采取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后,可以使工程运营的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从环境保护角度看,工程的环境影响可接受。 | |
在可控范围内。 | |
按要求进行公示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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