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PH2.1电池项目拟审批公示
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PH2.1电池项目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4月14-2023年4月1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邮编:*
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中国 (略) PH2.1电池项目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繁荣工厂 | 中国 (略) | 天津欣 (略) | 该项目利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繁荣工厂电池电驱车间进行建设及改造,新建PH2.1模组电池装配线,同时对原有PACK装配线进行新产品兼容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建成后,年产5万台PH2.1锂电池。 | (1)废气 本项目激光清洗、等离子清洗、焊接、打标等工序设置收集装置,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依托CTP电池项目新建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本项目激光清洗、等离子清洗、焊接及打标工序等未收集到的粉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本项目涂胶工序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不新增员工,无新增职工生活污水。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室内布置等措施,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各厂界昼间、夜间噪声预测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本项目无新增员工,无生活垃圾,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拆包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滤筒集尘灰、废电芯等为一般固体废物,涂胶工序产生的废空袋、废胶,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NaOH瓶为危险废物。其中废包装材料和滤筒除尘后产生的集尘灰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废电芯(废电芯属于电子废弃物)收集后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收集处置。涂胶工序产生的废空袋和废胶、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NaOH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长春一汽综合瑞曼 (略) 处置。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处置。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报告书项目5天,报告表项目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3年4月14-2023年4月1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行政审批办)
通讯地址: (略) (略) (略) 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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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报告表 | 中国 (略) PH2.1电池项目 |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繁荣工厂 | 中国 (略) | 天津欣 (略) | 该项目利用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繁荣工厂电池电驱车间进行建设及改造,新建PH2.1模组电池装配线,同时对原有PACK装配线进行新产品兼容改造和产能提升。项目建成后,年产5万台PH2.1锂电池。 | (1)废气 本项目激光清洗、等离子清洗、焊接、打标等工序设置收集装置,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滤筒除尘器处理后,依托CTP电池项目新建的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本项目激光清洗、等离子清洗、焊接及打标工序等未收集到的粉尘在车间无组织排放,颗粒物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做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本项目涂胶工序无组织排放的非*烷总烃,厂区内非*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周界外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2)废水 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不新增员工,无新增职工生活污水。 (3)噪声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各种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室内布置等措施,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经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项目各厂界昼间、夜间噪声预测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要求。 (4)固废 妥善处理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本项目无新增员工,无生活垃圾,产生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其中拆包产生的废包装材料、滤筒集尘灰、废电芯等为一般固体废物,涂胶工序产生的废空袋、废胶,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NaOH瓶为危险废物。其中废包装材料和滤筒除尘后产生的集尘灰经收集后外售给废品收购站;废电芯(废电芯属于电子废弃物)收集后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回收单位收集处置。涂胶工序产生的废空袋和废胶、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废NaOH瓶经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长春一汽综合瑞曼 (略) 处置。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相关要求处置。 |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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