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儋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儋府规〔2023〕1 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略) 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的通知》(琼环水字〔2018〕32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境内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投资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略)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小组负责。
验收小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镇政府、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3人以及参建各方负责人(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运维单位负责人、专家(至少3人)等组成。
验收小组设置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人组成,人数要单数。其中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分管领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以上各单位人员以及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经过2/3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小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施工合同或EPC合同或PPP合同(招标清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的条件。主要检查处理站进水水量应满足工艺正常运行要求、处理站出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接户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等。
(四)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通过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质量评估,并出具第三方质量评估报告。
(三)在正常情况下,带负荷联合试运转要至少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处理站出水应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并提供三次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每次检测时间间隔至少7天。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八)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符合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 (略) 水务厅、 (略) 等有关规定。
(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初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并通过了初步验收。
(十二)上级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类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先组织开展初步验收。
(三)验收主持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发函邀请验收组成员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
(四) (略) 水务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验收会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管理、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副组长、组长分别审核该报告及附件,符合要求后在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上签字,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送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履约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备案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九)项规定的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
(五)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验收表。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证书》(见附件)。此文件由施工单位附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报各有关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 (略) 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竣工验收证书》
儋府规〔2023〕1 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略) 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的通知》(琼环水字〔2018〕32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境内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投资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略)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小组负责。
验收小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镇政府、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3人以及参建各方负责人(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运维单位负责人、专家(至少3人)等组成。
验收小组设置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人组成,人数要单数。其中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分管领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以上各单位人员以及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经过2/3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小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施工合同或EPC合同或PPP合同(招标清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的条件。主要检查处理站进水水量应满足工艺正常运行要求、处理站出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接户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等。
(四)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通过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质量评估,并出具第三方质量评估报告。
(三)在正常情况下,带负荷联合试运转要至少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处理站出水应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并提供三次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每次检测时间间隔至少7天。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八)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符合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 (略) 水务厅、 (略) 等有关规定。
(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初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并通过了初步验收。
(十二)上级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类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先组织开展初步验收。
(三)验收主持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发函邀请验收组成员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
(四) (略) 水务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验收会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管理、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副组长、组长分别审核该报告及附件,符合要求后在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上签字,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送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履约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备案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九)项规定的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
(五)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验收表。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证书》(见附件)。此文件由施工单位附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报各有关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 (略) 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竣工验收证书》
儋府规〔2023〕1 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略) 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的通知》(琼环水字〔2018〕32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境内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投资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略)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小组负责。
验收小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镇政府、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3人以及参建各方负责人(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运维单位负责人、专家(至少3人)等组成。
验收小组设置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人组成,人数要单数。其中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分管领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以上各单位人员以及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经过2/3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小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施工合同或EPC合同或PPP合同(招标清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的条件。主要检查处理站进水水量应满足工艺正常运行要求、处理站出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接户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等。
(四)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通过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质量评估,并出具第三方质量评估报告。
(三)在正常情况下,带负荷联合试运转要至少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处理站出水应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并提供三次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每次检测时间间隔至少7天。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八)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符合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 (略) 水务厅、 (略) 等有关规定。
(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初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并通过了初步验收。
(十二)上级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类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先组织开展初步验收。
(三)验收主持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发函邀请验收组成员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
(四) (略) 水务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验收会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管理、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副组长、组长分别审核该报告及附件,符合要求后在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上签字,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送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履约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备案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九)项规定的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
(五)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验收表。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证书》(见附件)。此文件由施工单位附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报各有关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 (略) 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竣工验收证书》
儋府规〔2023〕1 号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派出机构:
《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略) 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
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略)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引〉的通知》(琼环水字〔2018〕32号)等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境内由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办法。其他投资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可参照执行。
(略) (略)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小组负责。
验收小组由验收主持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项目所在地镇政府、项目所在村村民代表3人以及参建各方负责人(含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运维单位负责人、专家(至少3人)等组成。
验收小组设置组长(1名)、副组长(2名),成员若干人组成,人数要单数。其中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验收主持单位分管领导、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以上各单位人员以及聘请专家组成。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结论应经过2/3以上验收小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应由验收小组协商确定。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一)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五)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六)施工合同或EPC合同或PPP合同(招标清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二)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三)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的条件。主要检查处理站进水水量应满足工艺正常运行要求、处理站出水水质应达到设计要求、接户工程应符合设计要求等。
(四)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第七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通过了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质量评估,并出具第三方质量评估报告。
(三)在正常情况下,带负荷联合试运转要至少连续、稳定运行一个月;处理站出水应达到设计排放标准,并提供三次出水水质检测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每次检测时间间隔至少7天。
(四)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报告。
(八)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并符合现行《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2008)、《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等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图集, (略) 水务厅、 (略) 等有关规定。
(九)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初步验收存在的问题整改合格,并通过了初步验收。
(十二)上级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各类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先组织开展初步验收。
(三)验收主持单位确定竣工验收时间后,应提前发函邀请验收组成员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
(四) (略) 水务局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验收小组组长主持召开验收会议,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建设管理、合同履约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副组长、组长分别审核该报告及附件,符合要求后在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上签字,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送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履约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备案文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办法第七条(三)、(四)、(五)、(九)项规定的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表。
(五)工程竣工验收整改验收表。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竣工验收证书》(见附件)。此文件由施工单位附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附件)报各有关单位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本 (略) 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附件:《竣工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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