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和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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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平和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县水利局关于《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2209-*-04-05-*),具体批复如下:

  一、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位于平和县坂仔镇梨洋村与南胜镇子坑村交界处,工程占地*平方米,共挖方82400立方米,填方14700立方米,余方65400立方米,综合利用2300立方米,项目总投资8442.69万元。

  二、项目区为冲洪积地貌,水土流失属轻度水力侵蚀二级类型区中的南方红壤丘陵区,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 km2·a,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重点治理区。

  三、同意本工程按水土流失一级标准防治。报告书编制依据比较充分,项目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比较全面,方法基本可行,数据基本可信,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基本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基本可行,报告书基本达到了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要求。

  四、同意该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6400平方米。

五、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96.0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5.4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0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0.33万元;独立费用42.79万元;基本预备费5.44万元。

六、根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建设项目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做好下阶段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

 (2)定期向县水利局及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 (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工作站的监督检查工作。

 (3)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监理报告。  

 (4)将该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方案报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备案。

 (5)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做好自行验收,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平和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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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 (略) :

报来关于《申请审批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根据县水利局关于《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经研究,同意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项目代码:2209-*-04-05-*),具体批复如下:

  一、平和县九龙江西溪南胜溪流域(梨仔坑)饮用水源地治理及引水工程——引水管道及清淤项目位于平和县坂仔镇梨洋村与南胜镇子坑村交界处,工程占地*平方米,共挖方82400立方米,填方14700立方米,余方65400立方米,综合利用2300立方米,项目总投资8442.69万元。

  二、项目区为冲洪积地貌,水土流失属轻度水力侵蚀二级类型区中的南方红壤丘陵区,土壤容许流失量为500t/ km2·a,属于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和重点治理区。

  三、同意本工程按水土流失一级标准防治。报告书编制依据比较充分,项目及项目区概况介绍基本清楚,水土流失预测内容比较全面,方法基本可行,数据基本可信,防治责任范围界定基本明确,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合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基本可行,报告书基本达到了可行性研究的深度要求。

  四、同意该方案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66400平方米。

五、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96.0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15.47万元;植物措施投资2.00万元;临时措施投资30.33万元;独立费用42.79万元;基本预备费5.44万元。

六、根据《 (略)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建设项目属于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可以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七、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1)依法落实水土保持设施“三同时”制度,做好下阶段水土保持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组织工作,明确管理、施工责任。

 (2)定期向县水利局及县水土保持工作站报告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积极 (略)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土保持工作站的监督检查工作。

 (3)应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并按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监测、监理报告。  

 (4)将该项目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方案报县水土保持工作站备案。

 (5)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做好自行验收,并报县水利局备案。

平和县行政审批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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