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沈阳市铁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3年4月17日作出沈阳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4月14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24-*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略) 铁西区北一西路52号铁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环保窗口
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 文 时 间 |
1 | 关于沈 (略) 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铁西审字〔2023〕4号 | 2023年3月31日 |
2 | 关于沈 (略) 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铁西查字〔2023〕2号 | 2023年4月14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31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即来即办”项目)作出审批决定,并于4月14日完成实质性审查,现将环评批复和实质性审查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撤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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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文 件 名 称 | 文 号 | 发 文 时 间 |
1 | 关于沈 (略) 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沈环铁西审字〔2023〕4号 | 2023年3月31日 |
2 | 关于沈 (略) 技术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 | 沈环铁西查字〔2023〕2号 | 2023年4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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