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香洲公安分局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关于香洲公安分局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市公安局香洲分局:
《关于报送香洲公安分局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珠公香函〔2023〕5 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阅研究,同意香洲公安分局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1-*)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 (略) 香洲区翠微东路 68 号,北临仙峰山,南临翠微西路,东侧为宏辉大厦,西侧为晨瑞车世界,用地面积为6858.1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8058.61 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室内修缮、屋顶翻新、水电改造、通风空调、消防工程、室外配套等内容。
二、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该工程总投资控制在 1590.82 万元以内。其中:建安工程费1293.7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179.23 万元,基本预备费 117.84万元。
资金来源:1590.82 万元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三、工程批复依据文件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办会函〔2021〕169 号)。
(二)《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1〕235 号)。
(三)《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2〕100 号)。
(四) (略) 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关于审核香洲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及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五)《 (略) 香洲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事前绩效评估意见》(珠香基建绩办〔2023〕10 号)。
(六)《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及综合业务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珠自然资香函〔2022〕40 号)。
(七) (略) 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92 拨字 055)。
(八) (略) 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93 拨字 475)。
四、要求和建议
(一)请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预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务必控制投资额,限额设计,不得超标装修、不得超出批复总投资。
(二)请贵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着力增强安全意识,全面夯实安全责任,切实强化安全举措,做好安全预警和防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时刻紧绷安全生产弦,不得以赶进度为由牺牲安全或者放松安全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助推我区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
(三)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88 号)“禁止以技术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 (略) 公安局管理职责划分规定, (略) 公安局警务保障处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的全局装备,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机关事务和车辆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 (略) 公安系统后勤保障公安用房、营房、技术用房主管审批单位,应对本项目涉及到的技术用房规模、使用人数及使用标准进行确认。本项目审批审核均建立在《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及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建设需求的说明》及所报工程方案的基础上,最终建设规模、验收标准及使用方式以该处意见为准。
(五)涉及用地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最终实施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六)该批复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七)其他事项详见绩效评估意见。
(略)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2 月 17 日
市公安局香洲分局:
《关于报送香洲公安分局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珠公香函〔2023〕5 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阅研究,同意香洲公安分局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1-*)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建设规模和内容
项 (略) 香洲区翠微东路 68 号,北临仙峰山,南临翠微西路,东侧为宏辉大厦,西侧为晨瑞车世界,用地面积为6858.15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 8058.61 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室内修缮、屋顶翻新、水电改造、通风空调、消防工程、室外配套等内容。
二、工程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该工程总投资控制在 1590.82 万元以内。其中:建安工程费1293.75 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 179.23 万元,基本预备费 117.84万元。
资金来源:1590.82 万元由财政资金统筹安排。
三、工程批复依据文件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珠办会函〔2021〕169 号)。
(二)《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1〕235 号)。
(三)《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22〕100 号)。
(四) (略) 公安局警务保障处《关于审核香洲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及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函》。
(五)《 (略) 香洲公安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事前绩效评估意见》(珠香基建绩办〔2023〕10 号)。
(六)《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及综合业务楼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函》(珠自然资香函〔2022〕40 号)。
(七) (略) 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92 拨字 055)。
(八) (略) 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 93 拨字 475)。
四、要求和建议
(一)请按照《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项目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预算审核等相关工作,务必控制投资额,限额设计,不得超标装修、不得超出批复总投资。
(二)请贵单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着力增强安全意识,全面夯实安全责任,切实强化安全举措,做好安全预警和防范,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时刻紧绷安全生产弦,不得以赶进度为由牺牲安全或者放松安全要求,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助推我区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
(三)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略) 令》(第 688 号)“禁止以技术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相关规定执行。
(四) (略) 公安局管理职责划分规定, (略) 公安局警务保障处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的全局装备,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机关事务和车辆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的机构, (略) 公安系统后勤保障公安用房、营房、技术用房主管审批单位,应对本项目涉及到的技术用房规模、使用人数及使用标准进行确认。本项目审批审核均建立在《 (略) 公安局香洲分局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及综合业务楼修缮项目建设需求的说明》及所报工程方案的基础上,最终建设规模、验收标准及使用方式以该处意见为准。
(五)涉及用地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最终实施范围以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
(六)该批复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0 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局申请延期。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七)其他事项详见绩效评估意见。
(略) 香洲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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