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雁峰饮用水有限公司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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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雁峰饮用水有限公司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许〔2023〕41号

 

关于温 (略)

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

温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延续取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略) 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将审批意见批复如下:

一、温 (略) (略) 平阳县鳌江镇珍岙村大丰北路11号,取水口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珍岙村环溪(东经:120°29′58″,北纬:27°39′26″),所属水功能区为“平鳌塘河平阳工业、农业用水区”,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原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浙平)字[2018]第1001号,原许可取水量为1.5万立方米/年,设计年产量80万桶(1桶17升),单位水耗为1.103立方米/吨,符合《 (略) 用(取)水定额》(2019)中饮料制造业取水定额规定的桶装饮用水(19L)用水定额通用值2.5立方米/吨。

二、经延续评估后,核定取水量为1.5万立方米/年,取水地点不变,最大退水量0.15万立方米/年,退水地点不变。

三、同意你公司延续取水,换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四、你公司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不断提高水资源效率和效益。

五、你公司取水计量设施应定期进行检验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

六、你公司应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年度取水量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八、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

九、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装机容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取用水。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7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政水资源科、鳌江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3年4月17日印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略) 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略) 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报所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企业、供水企业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一)超过年度取水计划不满20%的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二)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至40%的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三)超过年度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平阳县水利局文件

平水许〔2023〕41号

 

关于温 (略)

取水延续申请的批复

温 (略) :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的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已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延续取水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略) 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和《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现将审批意见批复如下:

一、温 (略) (略) 平阳县鳌江镇珍岙村大丰北路11号,取水口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珍岙村环溪(东经:120°29′58″,北纬:27°39′26″),所属水功能区为“平鳌塘河平阳工业、农业用水区”,取水用途为工业用水,原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浙平)字[2018]第1001号,原许可取水量为1.5万立方米/年,设计年产量80万桶(1桶17升),单位水耗为1.103立方米/吨,符合《 (略) 用(取)水定额》(2019)中饮料制造业取水定额规定的桶装饮用水(19L)用水定额通用值2.5立方米/吨。

二、经延续评估后,核定取水量为1.5万立方米/年,取水地点不变,最大退水量0.15万立方米/年,退水地点不变。

三、同意你公司延续取水,换发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四、你公司应持续强化取用水管理、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工作,不断提高水资源效率和效益。

五、你公司取水计量设施应定期进行检验或校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可靠。

六、你公司应严格实行计划用水、计量用水和有偿用水制度,每年年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下一年度取水计划,认真做好取用水统计工作,积极配合我局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依法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七、你公司应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年度取水量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具体征收办法按《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八、取水户需要调整年度取水计划的,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出取水计划调整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并经我局审核同意。

九、本项目的水资源费按季度征收。

十、取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取水的,你公司应当在有效期满45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若装机容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退水方式发生改变,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若取水单位名称变更,应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你公司应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遇到紧急用水期,应当按照规定的用水次序取用水。

十二、你公司如对本批复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4月17日

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水政水资源科、鳌江水利管理所。

平阳县水利局      2023年4月17日印发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略) 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略) 水资源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报所 (略)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水资源论证,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除水力发电企业、供水企业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取水超过核定的年度取水计划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额累进加价征收:(一)超过年度取水计划不满20%的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二)超过年度取水计划20%至40%的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三)超过年度取水计划40%以上的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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