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凯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21日)
泉州市安溪生态环境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安溪县凯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3月21日)
项目名称 | 安溪县凯 (略) 年印刷金属制品 6000 吨迁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龙门镇智造北路8号(安溪2025产业园) |
建设单位 | 安溪县凯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书1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3月21日 |
公 告 期 | 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7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凯 (略) 年印刷金属制品6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溪县凯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安溪县凯 (略) 年印刷金属制品6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迁建后位于安溪县龙门镇智造北路8号(安溪2025产业园),租赁厂房面积3617m2,年印刷金属制品6000吨(其中铁板1200吨、铝板4800吨),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复审意见以及项目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优先采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涉VOCs物料贮存、运输,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一套RCO装置焚烧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7822-2019)的较严者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SO2、NOX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执行的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项目清洗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不得有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隔音降噪措施。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同时要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10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九)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0.06吨/年、NOX≤0.476吨/年,其中新增总量SO2≤0.05953吨/年、NOX≤0.4573吨/年,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2、《报告书》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3.646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华大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此件公开发布)
项目名称 | 安溪县凯 (略) 年印刷金属制品 6000 吨迁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安溪县龙门镇智造北路8号(安溪2025产业园) |
建设单位 | 安溪县凯 (略) |
审批文号 | 泉安环评[2023]书1号 |
审批日期 | 2023年3月21日 |
公 告 期 | 2023年3月21日—2023年3月27日(7日) |
审批意见全文 |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安溪县凯 (略) 年印刷金属制品6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安溪县凯 (略) : 你单位报送的由泉州华大 (略) 编制的《安溪县凯 (略) 年印刷金属制品6000吨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申请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迁建后位于安溪县龙门镇智造北路8号(安溪2025产业园),租赁厂房面积3617m2,年印刷金属制品6000吨(其中铁板1200吨、铝板4800吨),具体建设内容、生产设备和工艺等以报告书核定为准。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根据项目环评报告书结论、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复审意见以及项目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严格落实《报告书》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及运行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按照清洁生产要求,采用国内外先进的装置设备和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降低能耗物耗;选用工艺成熟、可靠的污染治理技术和设施,减少各种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废气源头管控和全过程收集,优先采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涉VOCs物料贮存、运输,切实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负压收集后通过一套RCO装置焚烧处理达标后有组织排放。项目有机废气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27822-2019)的较严者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中SO2、NOX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2排放限值,颗粒物参照执行《 (略)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鼓励执行的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项目清洗废液作为危险废物处置,不得有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后纳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安溪县龙门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做好隔音降噪措施。合理布局高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消声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和危险废物暂存区,一般工业固废经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出售给相关厂家回收利用,危险废物经危险废物暂存区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进行处置,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并加强防渗措施的日常维护,避免污染地下水及土壤。 (七)应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同时要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根据《报告书》结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为生产车间外延100m范围,你公司应协助地方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规划控制工作,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保护目标。 (九)应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监测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1、《报告书》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为:SO2≤0.06吨/年、NOX≤0.476吨/年,其中新增总量SO2≤0.05953吨/年、NOX≤0.4573吨/年,你公司应按闽环发〔2018〕26号文件要求,在项目投产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上述排污权指标。 2、《报告书》核定项目VOCs排放量为3.646t/a。 四、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须依法依规执行环保“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五、《报告书》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 (略) 安溪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泉州华大 (略) ,存档。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1、监督电话:0595-* * * 2、传真:0595-* * 邮编:* 3、通讯地址:安溪县金融行政中心1号楼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核审批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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