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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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5-*-89-01-*

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39-1号,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项目新增用地面积30532平方米,本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循环冷却排水、地面冲洗水进入厂区污水站处理(处理工艺:破乳+隔油+调节+曝气+絮凝沉淀+气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至化粪池处理,上述分别经处理后达接管标准的废水合并接入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生产线正火、退火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火帘燃烧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探伤煤油挥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经厨房专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DA001、DA002、DA003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抛丸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设备自带配套电子脉冲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油脂(HW08)、废油泥(HW08)、水处理污泥(HW08)、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磨灰(HW09)、含切削液边角料(HW09)压滤达静置无滴漏后打包 (略) 综合利用;精锻工序边角料、石墨铁桶、收集的金属颗粒物、荧光粉纸袋(内衬塑料薄膜) (略) 综合利用,其他原料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719.40吨,COD≤0.965/0.232吨、氨氮≤0.0197/0.0116吨、总磷≤0.0033/0.0023吨、SS≤0.278/0.077吨、石油类≤0.0028/0.0028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177.60吨,COD≤1.853/0.1853吨、氨氮≤0.154/0.0093吨、总氮≤0.401/0.0927吨、总磷≤0.019/0.00185吨、SS≤0.927/0.0618吨、动植物油≤0.061/0.006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0.00588吨、氮氧化物≤0.051吨、颗粒物≤0.176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045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4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邮政编码:*

信箱:*@*q.com

关于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项目代码:2105-*-89-01-*

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希西维轴承(盱眙)有限公司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梅花大道39-1号,项目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项目新增用地面积30532平方米,本扩建项目建成后可形成新增年产1万吨近净加工成型精密轴承智能制造项目。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考虑, (略) 按《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可行。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施工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2.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按“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原则设计建设、完善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循环冷却排水、地面冲洗水进入厂区污水站处理(处理工艺:破乳+隔油+调节+曝气+絮凝沉淀+气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混合至化粪池处理,上述分别经处理后达接管标准的废水合并接入盱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3.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各生产线正火、退火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火帘燃烧废气合并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DA003)排放;探伤煤油挥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食堂油烟经厨房专用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专用烟道排放。DA001、DA002、DA003排气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NO2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限值;DA004排气筒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其他”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型标准。

上述未被收集的废气(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抛丸颗粒物经密闭负压收集至设备自带配套电子脉冲除尘器处理后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厂区内及单位边界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表3排放限值;单位边界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浓度限值。

4.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应合理布局,主要噪声设备须选用低噪型,并采取有效的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加强厂区及厂界绿化,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5.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项目生产前须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措施。废油脂(HW08)、废油泥(HW08)、水处理污泥(HW08)、废活性炭(HW49)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磨灰(HW09)、含切削液边角料(HW09)压滤达静置无滴漏后打包 (略) 综合利用;精锻工序边角料、石墨铁桶、收集的金属颗粒物、荧光粉纸袋(内衬塑料薄膜) (略) 综合利用,其他原料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废含油抹布和手套(HW49)未分类收集混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建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

6.按《 (略) 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三、本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量初步核定为:

1.生产废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7719.40吨,COD≤0.965/0.232吨、氨氮≤0.0197/0.0116吨、总磷≤0.0033/0.0023吨、SS≤0.278/0.077吨、石油类≤0.0028/0.0028吨。

生活污水(接管量/环境排放量):废水量≤6177.60吨,COD≤1.853/0.1853吨、氨氮≤0.154/0.0093吨、总氮≤0.401/0.0927吨、总磷≤0.019/0.00185吨、SS≤0.927/0.0618吨、动植物油≤0.061/0.0062吨。

2.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量:二氧化硫≤0.00588吨、氮氧化物≤0.051吨、颗粒物≤0.176吨、VOCS(以非*烷总烃计)≤0.045吨。

3.固体废弃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在建设过程中纳入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开展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按《报告表》要求制定和实施自行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台账。

七、项目应当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你公司应对污水处理、有机废气治理、粉尘治理等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九、 (略) 盱眙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十、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3年4月1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意见反馈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7-*

通讯地址:盱眙县审批局综合审批科环保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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