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科首钢轨道交通减振降噪用高分子材料部件研发实验室项目-已受理项目
铁科首钢轨道交通减振降噪用高分子材料部件研发实验室项目-已受理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142号等5幢中的142号部分区域
公示时间:2023-04-17至2023-04-21
受理时间:2023-04-17
项目概况:北京铁科首钢 (略) 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升级改造,不增加土建内容,采取聚氨酯微孔发泡技术、尼龙改性再生技术、纤维增强树脂拉挤缠绕技术开发四类10种产品,开发出具备产业化能力的产品,不新增产能,试制产品不销售不使用,仅用于试验验证。本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升级改造,不增加土建内容,车间生产区域分为四大部分,其中最北侧为固化道床原料及成品存放区、翻转脱模机、固化道床用PU浇注机、固化道床试验线;中部第一区域为辅材存放区、双钢带压机试验线、合成反应釜、烘箱、PU高压机、PU低压机、KM弹性垫板试验线;中部第二区域为造粒试验线、片材试验机、小型注塑机、大注塑机、挤出机组、2000t压机;南侧为展示区、普通原料区、加热区。本项目无新增人员,调配厂区原有人员,本项目产生废气由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厂区原有的生活废水依托厂区南侧的北京首钢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润滑油等杂质属于危险废物,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清运处置;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外售至废品回收站。本项目所在厂区的东侧紧邻空地,南侧紧邻北京首钢 (略) ,西侧紧邻富生路,隔路距离厂区30m为北京 (略) (沙河校区),北侧紧邻空地,距离厂区130m为沙阳路,距离厂区170m为北京福田欧 (略) 。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铁科首钢 (略)
联系人:宋希朝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地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142号等5幢中的142号部分区域
公示时间:2023-04-17至2023-04-21
受理时间:2023-04-17
项目概况:北京铁科首钢 (略) 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升级改造,不增加土建内容,采取聚氨酯微孔发泡技术、尼龙改性再生技术、纤维增强树脂拉挤缠绕技术开发四类10种产品,开发出具备产业化能力的产品,不新增产能,试制产品不销售不使用,仅用于试验验证。本项 (略) 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南24号现有厂区内,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升级改造,不增加土建内容,车间生产区域分为四大部分,其中最北侧为固化道床原料及成品存放区、翻转脱模机、固化道床用PU浇注机、固化道床试验线;中部第一区域为辅材存放区、双钢带压机试验线、合成反应釜、烘箱、PU高压机、PU低压机、KM弹性垫板试验线;中部第二区域为造粒试验线、片材试验机、小型注塑机、大注塑机、挤出机组、2000t压机;南侧为展示区、普通原料区、加热区。本项目无新增人员,调配厂区原有人员,本项目产生废气由新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本项目无新增生活污水,厂区原有的生活废水依托厂区南侧的北京首钢 (略) 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本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含润滑油等杂质属于危险废物,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清运处置;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外售至废品回收站。本项目所在厂区的东侧紧邻空地,南侧紧邻北京首钢 (略) ,西侧紧邻富生路,隔路距离厂区30m为北京 (略) (沙河校区),北侧紧邻空地,距离厂区130m为沙阳路,距离厂区170m为北京福田欧 (略) 。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铁科首钢 (略)
联系人:宋希朝
联系电话:*
审批部门: (略) 昌平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白浮泉路15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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