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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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社信发〔2019〕5号


各市(含定州、 (略) )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9年8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加强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实施信用承诺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建立以审批替代型承诺为核心的河北特色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体系,推进“审批用信加速办”。对符合法定基本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完全符合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材料,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规定期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分类实施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根据事项类型,实施容缺受理,审批服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再依法办理;实施容缺预审,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并启动后台审批流程,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实施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当场办结审批或在办结时限内发放批准文书,并按规定实施监管核查。精确界定审批和监管职责,推动审管无缝衔接,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加快梳理开展信用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明确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研究制定符合 (略) 场需要的可用性强、规范性好的统一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和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公开推广。推动自主自愿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年底前,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开通信用承诺专栏, (略) 场主体在线承诺。(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发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 (略) 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 (略) 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省政务服务办、省市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略) 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培育发 (略) 场,引导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 (略) 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略) 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 (略) 互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全国互认。(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最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更新各级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 (略) 场主体,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 (略) 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共享交换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按照国家要求完成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信用信息注册填报系统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上线运行, (略) 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交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承诺,并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略) 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作出自主自愿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形成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愿注册的信用信息经验证后,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 (略) 有关部门和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探索建 (略) 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有效利用部门行业监管数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 (略) 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略) 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加快推进联合奖惩落地。梳理制定联合奖惩对象、类别、措施、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信用+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守信激励场景应用, (略) 级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推动信用核查、联合奖惩嵌入各级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实施联合惩戒。(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 (略) 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 (略) 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 (略) 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 (略) 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 (略) 场。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 (略) 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 (略) 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 (略) 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以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整改到位。(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该失信记录公示,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政务服务网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整合共享作用,推进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 (略) 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 (略) 信用信息五级平台“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信用风险预警及分析评价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双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河北)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适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 (略) 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减少人为因素,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 (略) 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容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建立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平台企业的监管机制,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教育等。鼓励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以及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能力,大力发展征信、信用评级及信用培训等相关信用服务。(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 (略) 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整合并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力量,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地方标准。(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编辑人:李鹏飞

审核人:张凤田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冀社信发〔2019〕5号


各市(含定州、 (略) )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9年8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 (略) 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加强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略) 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

(一)全面实施信用承诺改革。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度,探索建立以审批替代型承诺为核心的河北特色审批服务信用承诺体系,推进“审批用信加速办”。对符合法定基本条件、主要申请材料齐全的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提交信用承诺书,承诺完全符合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材料,审批服务部门当场一次告知需补正材料、规定期限和超期补正处理办法,分类实施容缺受理型、容缺预审型和告知承诺型信用审批。根据事项类型,实施容缺受理,审批服务部门作出受理决定,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再依法办理;实施容缺预审,审批服务部门受理并启动后台审批流程,待承诺期限内材料补齐后,在办结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实施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服务部门当场办结审批或在办结时限内发放批准文书,并按规定实施监管核查。精确界定审批和监管职责,推动审管无缝衔接,行业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开、管得住。加快梳理开展信用承诺的审批服务事项,明确适用范围和使用规则。研究制定符合 (略) 场需要的可用性强、规范性好的统一信用承诺书规范文本,依托河北政务服务网和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公开推广。推动自主自愿型、审批替代型、信用修复型和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全覆盖。年底前,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开通信用承诺专栏, (略) 场主体在线承诺。(省政务服务办牵头,省发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大厅, (略) 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为市场主体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相关业务时,适时开展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的法律和信用知识教育,提高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开展诚信教育不得收费, (略) 场准入的必要条件。(省政务服务办、省市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 (略) 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广泛、主动地应用信用报告。培育发 (略) 场,引导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办理公共资源交易、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 (略) 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 (略) 统一的信用报告标准,推动信用 (略) 互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推动信用报告结果全国互认。(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

(四)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国家最新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和部门权责清单,调整更新各级信用信息采集目录。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 (略) 场主体,视情节严重程度实施联合惩戒,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在办理注册登记、资质审核、日常监管、公共服务等工作过程中,及时准 (略) 场主体信用行为,特别是将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共享交换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河北)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公开。按照国家要求完成 (略) 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和信息化平台整合工作,大力开展消费投诉公示,促进经营者落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 (略) 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建立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信用信息注册填报系统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上线运行, (略) 场主体自愿注册,提交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承诺,并授权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 (略) 场主体在信用中国(河北)网站作出自主自愿型、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形成社会监督的良性互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自愿注册的信用信息经验证后,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 (略) 有关部门和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依法依规整合各类信用信息,探索建 (略) 场主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全覆盖、标准化、公益性的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定期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参考使用,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各有关部门有效利用部门行业监管数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行业监管部门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信用分级分类、风险监测预警,实施差异化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与信用等级相结合,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

(八)健全信用联合奖惩制度。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的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 (略) 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支持有关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对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略) 场主体,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加快推进联合奖惩落地。梳理制定联合奖惩对象、类别、措施、事项清单,动态更新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开展“信用+政务服务”改革,创新守信激励场景应用, (略) 级信用联合奖惩系统,推动信用核查、联合奖惩嵌入各级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监管信息系统和业务流程。对失信被执行人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实施联合惩戒。(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市场监管局、 (略) 等省有关部门及各地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应急管理、养老托幼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重点领域,实施严格监管,加大惩戒力度。重点实施惩戒力度大、监管效果好的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依法依规限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股票发行、招标投标、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等行政性惩戒措施,限制获得授信、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 (略) 场性惩戒措施,以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 (略) 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 (略) 场和行业禁入措施,直 (略) 场。加快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依法追究违法失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 (略) 场主体,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上级主管单位和审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违法失信行为的,要通报所在单位及相关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督促失信主体限期整改。 (略) 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原则,由认定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 (略) 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 (略) 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大力推进重点领域失信问题专项治理,以有力有效措施加快整改到位。(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健全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失信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修复信用。修复完成后,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该失信记录公示,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强化支撑保障

(十四)着力提升信用监管信息化建设水平。 (略) 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政务服务网和“互联网+监管”系统的整合共享作用,推进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对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做到“应归尽归”,畅通政企数据流通渠道, (略) 场信用信息采集机制, (略) 信用信息五级平台“一张网”。将市场主体基础信息、执法监管和处置信息、失信联合惩戒信息、信用风险预警及分析评价信息等与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按需共享,在信用监管等过程中加以应用,支撑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协同监管机制。(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大力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公开公示。在“双公示”基础上,依托信用中国(河北)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动司法裁判和执行活动中应当公开的失信被执行人、虚假诉讼失信人相关信息适当公开,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充分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依托“互联网+监管”等系统,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投诉举报信息和互联网及第三方相关信息,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与大数据机构合作开发信用信息,及 (略) 场主体经营情况及其规律特征。建立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及早发现防范苗头性和跨行业、跨区域风险。运用大数据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线索,有效防范危害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通过物联网、视联网等非接触式监管方式提升执法监管效率,减少人为因素,杜绝随意检查、多头监管等问题,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切实加大信用 (略) 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容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信用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处理制度,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息,信息提供和采集单位要尽快核实并反馈结果,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建立对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和平台企业的监管机制,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鼓励其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教育等。鼓励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记录归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数据分析、信用风险预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为跟踪监测等方面开展合作,发挥其专业优势以及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能力,大力发展征信、信用评级及信用培训等相关信用服务。(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开展试点示范。围绕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失信联合惩戒、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试点示范。(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作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摆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有力有序有效推动落实。完善信用监管的配套制度,并加强与其他“放管服”改革事项的衔接。 (略) 场监管、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承担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整合并发挥行业组织、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力量,为公众监督创造有利条件,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信用监管的强大合力。(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快建章立制。制定完善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适时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抓紧制定开展信用监管急需的地方标准。(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司法厅、省人大法工委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积极宣传信用监管措施及成效,让经营者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加强对基层和一线监管人员的指导和培训。(省政务服务办、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牵头,各地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




编辑人:李鹏飞

审核人:张凤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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