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控实验室建设项目-7fb52b8a1fb0442ba6928ef44873f1f5-拟审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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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实验室建设项目-7fb52b8a1fb0442ba6928ef44873f1f5-拟审查项目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富街21号3号楼二层
公示时间:2023-04-23
受理时间:2023-04-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涉及生物活性的操作均在负压区生物安全柜中操作,经生物安全柜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可保证排出的废气不带有生物活性;实验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18.0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现状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6.4m高排气筒(DA011)排放。2、废水:本项目实验废水经现状生物废水灭活装置灭活处理,与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现状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处理。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物安全柜、冰箱、生化培养箱等实验设备及废气处理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风机安装隔声罩等措施。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鸡胚,经高压蒸汽灭菌器灭活后交由相应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处置;纯水制备废滤芯,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污水处理站新增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①废注射器、废离心管等一次性器具等、实验废液、废滤膜、培养基等、生物安全柜产生的废高效空气过滤器等,经高压蒸汽灭菌器灭活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②废活性碳,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5、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对实验室地面进行防渗处理,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噪声明显影响。6、环境风险:本项目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为消毒使用的*醇,储存在实验室试剂柜中,危险废物主要分布在危废暂存间,在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后,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概率较小,事故后果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高锐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建设地点: (略) 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富街21号3号楼二层
公示时间:2023-04-23
受理时间:2023-04-1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气:本项目涉及生物活性的操作均在负压区生物安全柜中操作,经生物安全柜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可保证排出的废气不带有生物活性;实验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楼顶18.05m高排气筒(DA015)排放;现状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经活性炭吸附装置治理后通过16.4m高排气筒(DA011)排放。2、废水:本项目实验废水经现状生物废水灭活装置灭活处理,与纯水制备废水、生活污水一并进入现状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经市政管网排入天堂河再生水厂处理。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物安全柜、冰箱、生化培养箱等实验设备及废气处理风机,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墙体隔声、风机安装隔声罩等措施。4、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鸡胚,经高压蒸汽灭菌器灭活后交由相应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单位处置;纯水制备废滤芯,由厂家定期更换回收;污水处理站新增污泥,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危险废物:①废注射器、废离心管等一次性器具等、实验废液、废滤膜、培养基等、生物安全柜产生的废高效空气过滤器等,经高压蒸汽灭菌器灭活后,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②废活性碳,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清运处置。5、土壤和地下水:本项目对实验室地面进行防渗处理,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噪声明显影响。6、环境风险:本项目涉及到的危险化学品为消毒使用的*醇,储存在实验室试剂柜中,危险废物主要分布在危废暂存间,在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后,可能发生的环境风险事故概率较小,事故后果影响较小。
公众参与情况:无
联系人:高锐
联系电话:*
环评单位名称:北京中气 (略)
审批部门: (略) 大兴区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
邮寄地址: (略) 大兴区黄村镇兴政南巷8号
传真电话:*
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条。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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