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莆田市盛发鞋业有限公司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作出莆田市盛发鞋业有限公司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8日 (略) (略) 鞋材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4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鞋材生产加工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 |
审批日期 | 2023年4月18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3〕11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总投资600万元,厂区占地面积2000m2,项目主要从事鞋材高频印刷加工,年产300万双鞋材。项目于2022年7月15日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我局环评批复(莆环审仙〔2022〕25号)。2023年3月16日,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环评文件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莆环保函〔2023〕40号)》,我局鉴于《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决定撤销对报告表批复决定(莆环审仙撤〔2023〕1号),决定该项目重新按常规方式进行审批。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略) 政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工艺废气中“三苯”、非*烷总烃等有机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表3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浓度限值要求,工艺废气中苯系物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1h平均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其中南侧靠近北和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CODCr年排放总量≤0.0135吨、NH3-N年排放总量≤0.00135吨,VOCs年排放总量≤3.679吨。 五、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应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8日 (略) (略) 鞋材生产加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如下:
公告期限: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24日(7天)
联 系 人:审批股
电话:0594-*
通讯地址: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 传真:0594-*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项目名称 | 鞋材生产加工项目 |
建设单位 | (略) (略) |
建设地点 | (略) 仙游县鲤南工业园区 |
审批日期 | 2023年4月18日 |
批复名称 | (略) 生态环境 (略) (略) 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审批文号 | 莆环审仙〔2023〕11号 |
审批意见 | (略) (略) : 你公司报送的《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 (略) (略) 厂房作为生产车间,总投资600万元,厂区占地面积2000m2,项目主要从事鞋材高频印刷加工,年产300万双鞋材。项目于2022年7月15日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取得我局环评批复(莆环审仙〔2022〕25号)。2023年3月16日,根据《 (略) 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下半年环评文件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莆环保函〔2023〕40号)》,我局鉴于《鞋材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编制质量问题,决定撤销对报告表批复决定(莆环审仙撤〔2023〕1号),决定该项目重新按常规方式进行审批。 二、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或控制。因此,我局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如下: (一)生产废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略) 政管网,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政管网,生产废水、生活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等污染物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 (略) 政污水管网,由仙游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工艺废气中“三苯”、非*烷总烃等有机污染物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中表1、表3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监控点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浓度限值要求,工艺废气中苯系物经处理后排放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厂区内1h平均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规定的限值。 (三)噪声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中3类标准,其中南侧靠近北和路一侧执行4类标准。 (四)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其余一般工业固废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CODCr年排放总量≤0.0135吨、NH3-N年排放总量≤0.00135吨,VOCs年排放总量≤3.679吨。 五、你公司应建立环保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环保人员和岗位职责。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确保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到位,并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应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该项目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重新报审核。 七、我 (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一大队组织开展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你公司应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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