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莒政办函〔2021〕15号)将于2023年4月30日到期。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上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附件《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5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电子邮箱方式:*@*ttp://**
二、电话方式:0633-*
三、传真方式:0633-*
四、邮寄方式:莒县沭东商务中心8号楼1420室,莒县社会信用中心,邮编:*
附件: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健全个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略) 社会信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以及《 (略)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日政办发〔201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等级,是指根据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设定的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模型进行科学量化赋分,并根据判定结果最终形成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县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的综合协调工作。莒县社会信用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类与归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户籍所在地、职业信息;
(三)资质资格、行政许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个人基本状况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等不依法纳税行为;
(二)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行为;
(三)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
(四) (略) 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司法拘留、罚款的行为;
(五)在司法管理领域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六)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以及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本人或协助他人及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八)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
(九)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的逾期、骗保、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十)在社保、养老、救助、保障房、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的行为;
(十一)考试作弊、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伪造就业资料等行为;
(十二)违反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
(十三)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行贿、制假、售假、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四)在基层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程序的违法行为;
(十五)非法越级上访和非法占用公共资产、公共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六)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 (略) 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信用等级评价。
第九条 其他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荣誉信息:获得表彰、荣誉或功勋;
(二)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金不昧、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一)凡是涉及减分信息事项,减分在20分(含)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减分在20分以上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二)凡是涉及加分信息事项,加分信息属县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县级、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略) 级、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 (略) 级、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四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捐款捐赠、志愿服务、义务献血、*金不昧等加分信息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其他加分信息,加分在2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20分及以上3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30分及以上4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40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四年,60分及以上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
(三)失信和其他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一个月内录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未按规定录入的,有效期自信息形成日期计算,不顺延计算有效时限;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由个人信用积分推算,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计算,默认基础分为10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分和加分,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从高到低设立6个等级,依次为:诚信模范级别(AAA级)、诚信优秀级别(AA级)、诚信级别(A级)、较诚信级别(B级)、诚信警示级别(C级)、不诚信级别(D级)。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一)分值在1050分及以上的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
(二)分值在1030—1049分的为AA级(诚信优秀级别)
(三)分值在971—1029分的为A级(诚信级别),其中,A级分值为996至1004分,A+级分值为1005至1029分,A-级分值为971—995分
(四)分值在901—970分的为B级(较诚信级别)
(五)分值在700—900分的为C级(诚信警示级别)
(六)分值在700分以下的为D级(不诚信级别)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计算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因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加分项的,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等级由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每月15日更新。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市、县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查询和应用
第十八条 县社会信用中心应建立个人信用等级查询流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相关保密制度,采取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个人可通过“信用莒县”网站、“莒县发布”微信公众号、“爱莒县”APP查询个人信用等级,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县社会信用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评先选优、办理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和安排财政资金过程中,应制定相关政策,对个人信用等级较高的群体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折扣减免、优先服务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 (略) 场主体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基于个人信用评价结果的“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信易贷”等多元化服务,促进信用惠民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个人和社会法人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劳动用工、社会公益等商业活动或其它活动前,积极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核查,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个人认为信用等级有误,可向莒县社会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莒县社会信用中心按照《 (略) 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核查处理,发现信息不一致的予以更正,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 (略) 、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社会信用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确保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更新、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加分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荣誉信息 |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 ||
工人先锋号获得者 | ||
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 | ||
青年岗位能手 | ||
十大杰出青年 | ||
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 ||
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 | ||
向上向善好青年 | ||
最美巾帼奋斗者 | ||
好媳妇、好公婆 | ||
最美基层妇联人 | ||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 ||
服务业专业人才 | ||
齐鲁最美教师 | ||
师德标兵 | ||
优秀教育工作者 | ||
优秀教师 | ||
特级教师 | ||
齐鲁名师 | ||
齐鲁名校长 | ||
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 | ||
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 ||
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 ||
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个人 | ||
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 | ||
文明家庭 | ||
道德模范奖 | ||
中国好人 | ||
山东好人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荣誉信息 | 日照好人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齐鲁工匠 | ||
最美志愿者 | ||
功勋志愿者 | ||
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奖 | ||
“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 | ||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 | ||
优秀工会工作者 | ||
优秀人民警察 | ||
公安系统先进个人 | ||
中华慈善奖 | ||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 | ||
山东慈善奖 | ||
齐鲁和谐使者 | ||
慈善之星 | ||
司法鉴定行业最美年度人物 |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先进个人 | ||
最美水利人 | ||
乡村之星 | ||
农业先进工作者 | ||
农业宣传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先进个人 | ||
绿化奖章 | ||
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 | ||
森防宣传工作先进工作者 | ||
林业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 ||
体育先进个人 | ||
最美导游 | ||
最美领队 | ||
安全监管监察先进个人 | ||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 ||
优秀共产党员 | ||
优秀党务工作者 | ||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荣誉信息 | 担当作为好书记(好干部)奖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攻坚克难奖 | ||
勇于创新奖 | ||
获得科学技术最高奖 | ||
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 ||
全国工会系统劳动模范 | 加45分 | |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 | 加20分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 加40分 | |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 | 加80分 | |
公务员记三等功的 | 加20分 | |
公务员记二等功的 | 加30分 | |
公务员记一等功的 | 加50分 |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 加5分 | |
获得其他荣誉表彰奖励的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
公益服务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100-1000元,每100元加1分 | 加10分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1001-5000元,每400元加1分 | 加10分 |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5001-10000元,每500元加1分 | 加10分 |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1万元以上,每1000元加1分(最多加10分) | 加10分 | |
义务献血 | 无偿献血1次加10分,一年累计最高加3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分钟 | 加2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0分钟 | 加5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分钟 | 加10分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公益服务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00分钟 | 加15分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0分钟 | 加2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9000分钟 | 加25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00分钟 | 加3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0分钟 | 加4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8000分钟及以上(最多加50分) | 加50分 | |
积极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的 | 加5分 | |
长期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的 | 加10分 | |
长期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且做出突出贡献的 | 加20分 | |
其他 | 签订个人信用承诺书的 | 加3分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方面有突出表现,被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或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 加20分 | |
有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村居、镇街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 加20分 | |
*金不昧金额100—1000元 | 加5分 | |
*金不昧金额1001—5000元 | 加10分 | |
*金不昧金额5001—10000元 | 加15分 | |
*金不昧金额1万元以上 | 加20分 | |
在集体、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的记录 | 加30分 | |
年度内有见义勇为情形,被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或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 加20分 | |
其它应予激励的情形,视情况加分 |
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减分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减分标准 |
联合惩戒对象 | 自然人被有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黑名单” | 对自然人在惩戒期限内减350分,两次及以上减700分;经过信用修复后,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恢复其原有信用分。 |
社会管理 | 存在买卖驾驶证分数行为的 | 减3分 |
存在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 减5分 | |
存在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 减3分 | |
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行为的 | 减50分 | |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 减20分 | |
公积金贷款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 | 减10分 | |
存在骗取政府救助资金行为的(医保、社保基金等) | 减20分 | |
存在骗取补贴、资金、项目,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等的 | 减20分 | |
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10分 | |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 减15分 | |
存在欠税行为的(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 减10分 | |
在基层换届选举中存在破坏选举程序的违法行为 | 减10分 | |
存在个人燃气欠费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3分 | |
存在个人水表欠费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3分 | |
存在个人电表欠费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3分 | |
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 | 减15分 | |
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 | 减10分 | |
存在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 | 减5分 | |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 减3分 |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元以下 | 减3分 |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元—1000元 | 减5分 |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0元—5000元 | 减10分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减分标准 |
社会管理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5000元—10000元 | 减15分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00元以上 | 减20分 | |
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资源行为的 | 减10分 | |
存在非法越级上访行为的 | 减10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轻微失信行为) | 减3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失信行为) | 减10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 减20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 减30分 | |
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严重责任的行为 | 减100分 |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
商务领域 | 有拖欠还贷记录的(以银行认定为准) | 减50分 |
信用卡有透支逾期未还记录的(以银行认定为准) | 减5分 | |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 减20分 | |
在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逾期、骗保等行为 | 减30分 | |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
被银行列入警示名单的 | 减20分 | |
有参与传销、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记录的 | 减30分 | |
其它在金融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
司法管理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对自然人在惩戒期限内减350分,两次及以上减700分;经过信用修复后,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恢复其原有信用分。 |
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 | ||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 减30分 | |
存在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行为的 | ||
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行为的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减分标准 |
司法管理 | 虚假诉讼行为 | 减20分 |
存在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 减20分 | |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
其他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减20分 |
其它不良行为情形,视情况减分 |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莒政办函〔2021〕15号)将于2023年4月30日到期。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对上述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附件《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25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一、电子邮箱方式:*@*ttp://**
二、电话方式:0633-*
三、传真方式:0633-*
四、邮寄方式:莒县沭东商务中心8号楼1420室,莒县社会信用中心,邮编:*
附件: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7日
附件
莒县个人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个人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健全个人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营造“知信、守信、用信”的良好社会氛围,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略) 社会信用条例》、《 (略)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以及《 (略) 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日政办发〔2019〕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等级,是指根据社会成员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设定的指标体系及其评价模型进行科学量化赋分,并根据判定结果最终形成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常住人口,包括本县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建设、应用、管理以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客观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 莒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的综合协调工作。莒县社会信用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分类与归集
第六条 个人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三类。
第七条 基本信息包括: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二)户籍所在地、职业信息;
(三)资质资格、行政许可信息;
(四)其他反映个人基本状况的有关信息。
第八条 失信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负面消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偷税、漏税、骗税和抗税等不依法纳税行为;
(二)不按规定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行为;
(三)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行为;
(四) (略) 生效判决文书确定义务或被司法拘留、罚款的行为;
(五)在司法管理领域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六)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劳动报酬以及故意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本人或协助他人及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八)家庭暴力,不赡养老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违背法定义务的行为;
(九)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的逾期、骗保、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
(十)在社保、养老、救助、保障房、技能鉴定、职称评审等方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操作的行为;
(十一)考试作弊、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伪造就业资料等行为;
(十二)违反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违背信用承诺的行为;
(十三)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认定的诬告、诽谤他人、行贿、制假、售假、参与传销、商业欺诈等行为;
(十四)在基层换届选举中破坏选举程序的违法行为;
(十五)非法越级上访和非法占用公共资产、公共资源的违法行为;
(十六)其他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失信行为。
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 (略) 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纳入个人信用等级评价。
第九条 其他信息是指经过信用信息提供者认定,对判断个人信用状况起正面积极作用的信用信息。主要包括:
(一)荣誉信息:获得表彰、荣誉或功勋;
(二)社会公德:助人为乐、见义勇为、*金不昧、慈善捐款、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服务群众、奉献社会模范作用突出,以及工作有创新、取得显著成绩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条 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信息有效时限:
(一)凡是涉及减分信息事项,减分在20分(含)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减分在20分以上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二)凡是涉及加分信息事项,加分信息属县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加分信息属县级、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 (略) 级、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 (略) 级、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四年;加分信息属国家级表彰、奖励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捐款捐赠、志愿服务、义务献血、*金不昧等加分信息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其他加分信息,加分在2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一年,20分及以上3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二年,30分及以上4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三年,40分及以上60分以下的评价有效期为四年,60分及以上的评价有效期为五年。
(三)失信和其他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一个月内录入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未按规定录入的,有效期自信息形成日期计算,不顺延计算有效时限;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作为档案信息记录,不作为评价信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相关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个人信用等级的评价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原则,保护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个人信用等级由个人信用积分推算,信用积分采用千分制计算,默认基础分为1000分,在此基础上依据个人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进行不同程度的减分和加分,分数越高表明信用越好。
第十四条 个人信用等级从高到低设立6个等级,依次为:诚信模范级别(AAA级)、诚信优秀级别(AA级)、诚信级别(A级)、较诚信级别(B级)、诚信警示级别(C级)、不诚信级别(D级)。具体对应关系如下所示:
(一)分值在1050分及以上的为AAA级(诚信模范级别)
(二)分值在1030—1049分的为AA级(诚信优秀级别)
(三)分值在971—1029分的为A级(诚信级别),其中,A级分值为996至1004分,A+级分值为1005至1029分,A-级分值为971—995分
(四)分值在901—970分的为B级(较诚信级别)
(五)分值在700—900分的为C级(诚信警示级别)
(六)分值在700分以下的为D级(不诚信级别)
第十五条 信用等级计算原则
(一)因同一事项产生的不良信息同属于两项及以上不同信息项的,按最高减分项减分,不重复计分;
(二)因同一事项产生两项及以上加分项的,按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计分。
第十六条 个人信用等级由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根据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自动计算生成,每月15日更新。
第十七条 个人信用等级可以通过参加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获得加分提升,也可以通过国家、省、市、县有关信用修复的规定,进行信用修复,缩短失信行为评价期限,重建良好信用。
第四章 信用查询和应用
第十八条 县社会信用中心应建立个人信用等级查询流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相关保密制度,采取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个人可通过“信用莒县”网站、“莒县发布”微信公众号、“爱莒县”APP查询个人信用等级,也可持本人身份证到县社会信用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评先选优、办理行政许可、提供公共服务和安排财政资金过程中,应制定相关政策,对个人信用等级较高的群体实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折扣减免、优先服务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 (略) 场主体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开发基于个人信用评价结果的“信易行”“信易游”“信易批”“信易贷”等多元化服务,促进信用惠民便利化。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个人和社会法人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治理、行业管理、劳动用工、社会公益等商业活动或其它活动前,积极使用个人信用报告核查,降低信用风险。
第五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个人认为信用等级有误,可向莒县社会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莒县社会信用中心按照《 (略) 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规定核查处理,发现信息不一致的予以更正,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 (略) 、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不作为个人信用等级评价的计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 县社会信用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靠、完整,防止信息泄露,确保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个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进行更新、修正、补充与完善,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加分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荣誉信息 |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 ||
工人先锋号获得者 | ||
优秀共青团员、团干部 | ||
青年岗位能手 | ||
十大杰出青年 | ||
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 | ||
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 | ||
向上向善好青年 | ||
最美巾帼奋斗者 | ||
好媳妇、好公婆 | ||
最美基层妇联人 | ||
泰山产业领军人才 | ||
服务业专业人才 | ||
齐鲁最美教师 | ||
师德标兵 | ||
优秀教育工作者 | ||
优秀教师 | ||
特级教师 | ||
齐鲁名师 | ||
齐鲁名校长 | ||
中小学优秀德育工作者 | ||
优秀少先队辅导员 | ||
德育工作先进个人 | ||
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个人 | ||
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个人 | ||
文明家庭 | ||
道德模范奖 | ||
中国好人 | ||
山东好人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荣誉信息 | 日照好人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齐鲁工匠 | ||
最美志愿者 | ||
功勋志愿者 | ||
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奖 | ||
“X五”普法依法治理先进个人 | ||
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奖 | ||
优秀工会工作者 | ||
优秀人民警察 | ||
公安系统先进个人 | ||
中华慈善奖 | ||
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 | ||
山东慈善奖 | ||
齐鲁和谐使者 | ||
慈善之星 | ||
司法鉴定行业最美年度人物 | ||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先进个人 | ||
最美水利人 | ||
乡村之星 | ||
农业先进工作者 | ||
农业宣传暨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先进个人 | ||
绿化奖章 | ||
光彩事业国土绿化贡献奖 | ||
森防宣传工作先进工作者 | ||
林业信息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 ||
体育先进个人 | ||
最美导游 | ||
最美领队 | ||
安全监管监察先进个人 | ||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 | ||
优秀共产党员 | ||
优秀党务工作者 | ||
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荣誉信息 | 担当作为好书记(好干部)奖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攻坚克难奖 | ||
勇于创新奖 | ||
获得科学技术最高奖 | ||
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 | ||
全国工会系统劳动模范 | 加45分 | |
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的 | 加20分 |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的 | 加40分 | |
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的 | 加80分 | |
公务员记三等功的 | 加20分 | |
公务员记二等功的 | 加30分 | |
公务员记一等功的 | 加50分 |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 | 加5分 | |
获得其他荣誉表彰奖励的 | 县级部门加20分,县级、市级部门加30分,市级、省级部门加45分,省级、国家部委加60分,国家级加100分。 | |
公益服务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100-1000元,每100元加1分 | 加10分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1001-5000元,每400元加1分 | 加10分 |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5001-10000元,每500元加1分 | 加10分 | |
慈善捐助累计捐赠1万元以上,每1000元加1分(最多加10分) | 加10分 | |
义务献血 | 无偿献血1次加10分,一年累计最高加3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分钟 | 加2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0分钟 | 加5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0分钟 | 加10分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加分标准 |
公益服务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4800分钟 | 加15分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0分钟 | 加2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9000分钟 | 加25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2000分钟 | 加3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0分钟 | 加40分 | |
年度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8000分钟及以上(最多加50分) | 加50分 | |
积极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的 | 加5分 | |
长期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的 | 加10分 | |
长期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且做出突出贡献的 | 加20分 | |
其他 | 签订个人信用承诺书的 | 加3分 |
年度内在好人好事方面有突出表现,被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或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 加20分 | |
有积极配合和支持社区、村居、镇街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行为 | 加20分 | |
*金不昧金额100—1000元 | 加5分 | |
*金不昧金额1001—5000元 | 加10分 | |
*金不昧金额5001—10000元 | 加15分 | |
*金不昧金额1万元以上 | 加20分 | |
在集体、国家财产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的记录 | 加30分 | |
年度内有见义勇为情形,被县级及以上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或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 加20分 | |
其它应予激励的情形,视情况加分 |
自然人信用积分计算标准(减分指标)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减分标准 |
联合惩戒对象 | 自然人被有关部门列为联合惩戒“黑名单” | 对自然人在惩戒期限内减350分,两次及以上减700分;经过信用修复后,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恢复其原有信用分。 |
社会管理 | 存在买卖驾驶证分数行为的 | 减3分 |
存在超载超限运输行为的 | 减5分 | |
存在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 | 减3分 | |
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劳动报酬行为的 | 减50分 | |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的行为 | 减20分 | |
公积金贷款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 | 减10分 | |
存在骗取政府救助资金行为的(医保、社保基金等) | 减20分 | |
存在骗取补贴、资金、项目,冒领补贴、冒用身份、冒签单据等的 | 减20分 | |
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10分 | |
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 减15分 | |
存在欠税行为的(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 | 减10分 | |
在基层换届选举中存在破坏选举程序的违法行为 | 减10分 | |
存在个人燃气欠费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3分 | |
存在个人水表欠费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3分 | |
存在个人电表欠费行为的(连续三个月) | 减3分 | |
存在学术造假行为的 | 减15分 | |
存在考试作弊行为的 | 减10分 | |
存在虚假投诉、举报行为的 | 减5分 | |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 减3分 |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元以下 | 减3分 |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元—1000元 | 减5分 |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0元—5000元 | 减10分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减分标准 |
社会管理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5000元—10000元 | 减15分 |
非法占有公共资产,资产价值在10000元以上 | 减20分 | |
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资源行为的 | 减10分 | |
存在非法越级上访行为的 | 减10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轻微失信行为) | 减3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一般失信行为) | 减10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 减20分 | |
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特定严重失信行为) | 减30分 | |
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中负有严重责任的行为 | 减100分 | |
其它在社会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
商务领域 | 有拖欠还贷记录的(以银行认定为准) | 减50分 |
信用卡有透支逾期未还记录的(以银行认定为准) | 减5分 | |
因未履行合约,被另一方提起诉讼并被判决违约的 | 减20分 | |
在信贷、担保、保险等金融领域存在逾期、骗保等行为 | 减30分 | |
因非法集资、违法放贷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 ||
被银行列入警示名单的 | 减20分 | |
有参与传销、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记录的 | 减30分 | |
其它在金融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
司法管理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对自然人在惩戒期限内减350分,两次及以上减700分;经过信用修复后,在下一计分周期内恢复其原有信用分。 |
不履行行政决定而被依法行政强制执行的 | ||
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的 | 减30分 | |
存在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行为的 | ||
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行为的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减分标准 |
司法管理 | 虚假诉讼行为 | 减20分 |
存在违反规定向司法机关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材料的 | 减20分 | |
其它在司法领域的失信行为,视情节减分 | ||
其他 | 违背信用承诺的 | 减20分 |
其它不良行为情形,视情况减分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