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服务指南
【服务指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含附图、附件 划拨用地需要提供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扩大用地需要提供 | ||
项目立项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无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经营性用地需要提供 |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审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 无 |
承办 | 1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赵凤婷、余璐、刘艳、刘璇、黄惟骏/柯汪君/方磊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初审意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姚巍/许彦/邵延超/李梦颖/杨勇/高庆/金善慧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复审意见。 | 无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刘安强/吕军强/陶如清/袁春荣/李永平/孙嵩/麻跃华 | 局分管领导、分局领导 | 决定:作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制作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结事项。 | 无 |
问题 | 解答 |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够办理永久性建筑吗? | 不可以,只能修建临时性建筑。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证有效时限为多久 | 有效时限为1年,逾期需重新申报或者在逾期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取得建设项目的土地产权? | 不需要,但需要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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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制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审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 无 |
承办 | 1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赵凤婷、余璐、刘艳、刘璇、黄惟骏/柯汪君/方磊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初审意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姚巍/许彦/邵延超/李梦颖/杨勇/高庆/金善慧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复审意见。 | 无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刘安强/吕军强/陶如清/袁春荣/李永平/孙嵩/麻跃华 | 局分管领导、分局领导 | 决定:作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制作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结事项。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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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够办理永久性建筑吗? | 不可以,只能修建临时性建筑。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证有效时限为多久 | 有效时限为1年,逾期需重新申报或者在逾期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取得建设项目的土地产权? | 不需要,但需要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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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制定。
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材料类型 | 纸质材料份数 | 材料形式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材料填写样本 | 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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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原件1份和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含附图、附件 划拨用地需要提供 |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扩大用地需要提供 | ||
项目立项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
身份证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 无 |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1份或复印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经营性用地需要提供 | ||
营业执照 | 政府部门核发 来源渠道说明 | 原件 | 原件1份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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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审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 无 |
承办 | 1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赵凤婷、余璐、刘艳、刘璇、黄惟骏/柯汪君/方磊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初审意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姚巍/许彦/邵延超/李梦颖/杨勇/高庆/金善慧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复审意见。 | 无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刘安强/吕军强/陶如清/袁春荣/李永平/孙嵩/麻跃华 | 局分管领导、分局领导 | 决定:作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制作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结事项。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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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够办理永久性建筑吗? | 不可以,只能修建临时性建筑。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证有效时限为多久 | 有效时限为1年,逾期需重新申报或者在逾期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取得建设项目的土地产权? | 不需要,但需要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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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 (略) 、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 (略) 人民政府制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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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流转至审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书。 | 无 |
承办 | 1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赵凤婷、余璐、刘艳、刘璇、黄惟骏/柯汪君/方磊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初审意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姚巍/许彦/邵延超/李梦颖/杨勇/高庆/金善慧 | 建设项目管理科/市政交通管理科/各分局 | 审查申请材料及申请事项,提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复审意见。 | 无 |
决定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刘安强/吕军强/陶如清/袁春荣/李永平/孙嵩/麻跃华 | 局分管领导、分局领导 | 决定:作出准予用地规划许可或不予用地规划许可的决定。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孙玲 | 建设项目综合窗口 | 制作许可证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审批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办结事项。 | 无 |
问题 | 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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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能够办理永久性建筑吗? | 不可以,只能修建临时性建筑。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证有效时限为多久 | 有效时限为1年,逾期需重新申报或者在逾期三十日前申请延期。 |
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企业或个人是否需要取得建设项目的土地产权? | 不需要,但需要取得土地所有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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