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4月18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三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4月18日拟作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真:0598-*
电子邮箱:*@*63.com
通讯地址:江滨北路11号碧湖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特种石墨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略) 三元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2号 | 福建 (略) | 福州 (略) | 建设1条年产石墨坩埚10万套生产线(不含焙烧工艺)和配套的废水、废气治理等环保设施及厂房、办公楼。 |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实验室废水与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小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导热油炉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 (2)煤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加热保温工段废气与煤沥青搅拌混捏废气共用1套废气处理设施。煤沥青搅拌混捏工段设备密闭,并采用负压收集;煤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加热保温工段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与混捏工段收集的废气和负压区废气一并引至沥青烟气焚烧炉处理设施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 (3)破碎、筛分、磨粉工段废气经集尘罩收集+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 (4)机加工粉尘经集尘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噪声扰民。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4月18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18日-2023年4月2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598-*( (略) 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传真:0598-*
电子邮箱:*@*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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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种石墨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略) 三元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2号 | 福建 (略) | 福州 (略) | 建设1条年产石墨坩埚10万套生产线(不含焙烧工艺)和配套的废水、废气治理等环保设施及厂房、办公楼。 | 1.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建设排水系统。实验室废水与初期雨水经预处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小蕉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导热油炉尾气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 (2)煤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加热保温工段废气与煤沥青搅拌混捏废气共用1套废气处理设施。煤沥青搅拌混捏工段设备密闭,并采用负压收集;煤沥青储罐呼吸废气、加热保温工段废气经密闭管道收集后与混捏工段收集的废气和负压区废气一并引至沥青烟气焚烧炉处理设施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 (3)破碎、筛分、磨粉工段废气经集尘罩收集+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3); (4)机加工粉尘经集尘罩+袋式除尘器+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4);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加强机械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防止噪声扰民。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处理、处置,做到“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立足于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最终处置量,不能回收利用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贮存处置,不得产生二次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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