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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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开

项目名称

(略) 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邵阳县黄荆乡大付村及九公桥镇东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11度25分11.652秒,27度3分17.791秒)

建设单位

邵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你单 (略) (略) 邵阳县黄荆乡大付村及九公桥镇东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11度25分11.652秒,27度3分17.791秒) (略) 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其中项目工业广场占地范围隶属九公桥镇东田村、矿山开采区隶属黄荆乡大付村。项目矿区范围边界由7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3187km2,矿山开采服务年限为16.5年(含建设期1年),开采标高为+500m至+628m,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年开采规模为300万吨,碎石加工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主要产品为机制砂、碎石和石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区、工业广场加工区、进出及场内道路、排土场,综合办公楼(内设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本项目设置工业广场、产品堆放场、输送廊道,不设置炸药临时存放点和存油灌。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厂区合理规划布局;施工过程 (略) 、县人民政府《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措施,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废气浓度监控限值。设置洗车台,加强对进出工地车辆冲洗,并保持车辆畅通;修建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有效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综合利用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音措施并加强施工设备维护和保养,禁止夜间施工,加强车辆运输的管理,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防止噪声扰民。土石方和碎石,用于矿区道路的铺设和充填采石场采空区;施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县环卫部门规范处置。严格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和防止生态破坏。

2、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修建场区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系统收集沉淀处理后综合利用。设置洗车装置,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洗砂废水经絮凝沉淀+板框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有效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营运期采矿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湿式作业、洒水、喷雾、防尘帷幕等措施降尘;道路运输粉尘采取道路硬化、设洗车平台、洒水等措施抑尘;工业广场区全封闭,厂棚设置环状喷头,破碎、筛分、制砂工序均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采取收风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粉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标准限值;装卸、转运、堆场等点位设置喷雾降尘设施进行洒水抑尘,降低粉尘排放。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机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于屋顶排放,外排油烟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

4、加强噪声控制管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夜间禁止开采和生产,并采取隔声、减振、消声、距离衰减、控制车速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5、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剥离表土暂存于堆土场,后用于矿山的采空区回填及复垦;沉淀池沉渣经定期清理暂存于堆土场,后用作矿区采空区回填;布袋收集尘收集后外售;污水处理站压滤后的泥渣经暂存后,定期外售;废机油、含油抹布收集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规范处理。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方式,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动植物、生态景观、水土流失等保护工作;矿山服务期满后对矿区工业场区和开采区等进行生态修复,确保区域生态环境不受大的影响。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项目建成后,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名称

(略) 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

建设地点

(略) 邵阳县黄荆乡大付村及九公桥镇东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11度25分11.652秒,27度3分17.791秒)

建设单位

邵 (略)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 (略)

项目概况

你单 (略) (略) 邵阳县黄荆乡大付村及九公桥镇东田村(中心地理坐标为111度25分11.652秒,27度3分17.791秒) (略) 邵阳县莲花山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其中项目工业广场占地范围隶属九公桥镇东田村、矿山开采区隶属黄荆乡大付村。项目矿区范围边界由7个拐点圈定,面积为0.3187km2,矿山开采服务年限为16.5年(含建设期1年),开采标高为+500m至+628m,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年开采规模为300万吨,碎石加工生产规模为300万吨/年,主要产品为机制砂、碎石和石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矿区、工业广场加工区、进出及场内道路、排土场,综合办公楼(内设员工宿舍、食堂、办公室)。本项目设置工业广场、产品堆放场、输送廊道,不设置炸药临时存放点和存油灌。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与营运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厂区合理规划布局;施工过程 (略) 、县人民政府《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落实施工扬尘污染防治“8个100%”措施,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无组织废气浓度监控限值。设置洗车台,加强对进出工地车辆冲洗,并保持车辆畅通;修建废水沉淀池,施工废水及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有效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综合利用不外排。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音、消音措施并加强施工设备维护和保养,禁止夜间施工,加强车辆运输的管理,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防止噪声扰民。土石方和碎石,用于矿区道路的铺设和充填采石场采空区;施工生活垃圾经集中收集后交由县环卫部门规范处置。严格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和防止生态破坏。

2、加强水污染防治。按照“雨污分流”原则,修建场区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经雨水收集系统收集沉淀处理后综合利用。设置洗车装置,进出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综合利用不外排;洗砂废水经絮凝沉淀+板框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有效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

3、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营运期采矿工序产生的粉尘采取湿式作业、洒水、喷雾、防尘帷幕等措施降尘;道路运输粉尘采取道路硬化、设洗车平台、洒水等措施抑尘;工业广场区全封闭,厂棚设置环状喷头,破碎、筛分、制砂工序均在封闭式厂房内,并采取收风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外排粉尘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的标准限值;装卸、转运、堆场等点位设置喷雾降尘设施进行洒水抑尘,降低粉尘排放。确保无组织粉尘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机处理后,通过油烟管道于屋顶排放,外排油烟须符合《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的相应标准限值。

4、加强噪声控制管理。优化厂区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生产机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夜间禁止开采和生产,并采取隔声、减振、消声、距离衰减、控制车速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限值要求。

5、妥善处置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妥善处置固体废物。剥离表土暂存于堆土场,后用于矿山的采空区回填及复垦;沉淀池沉渣经定期清理暂存于堆土场,后用作矿区采空区回填;布袋收集尘收集后外售;污水处理站压滤后的泥渣经暂存后,定期外售;废机油、含油抹布收集于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废暂存间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规范处理。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方案,采取边开采边复垦的方式,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做好动植物、生态景观、水土流失等保护工作;矿山服务期满后对矿区工业场区和开采区等进行生态修复,确保区域生态环境不受大的影响。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三、项目建成后,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实际排污之前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申请办理排污许可手续。项目竣工后,应当依法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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