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通告
昭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通告
根据工信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工信部无〔2018〕285号)有关规定,为进 (略) 无线电发 (略) 场管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数字对讲机(基站和手持台)、无人机、广播发射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手机、物联网(NB-IoT)终端、集群设备、数传、无线视频传输设备、RFID设备、无线接入设备、雷达、导航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蓝牙技术、5.1GHzWiFi)等所有经销商。未经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销售。
二、备案信息
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经营主体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1) (略) 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在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申请办理备案(网址:http://**);
(2)首次备案的,应当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
(3)已注册登记备案的,请及时更新销售设备型号,并将“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张贴在实体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网络销售平台首页,并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和社会监督。
(4)对审核不通过的备案申请,经营主体要按提示原因,完善资料或进行整改后再行提交。
四、法律责任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或者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或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7日
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用户手册提取二维码
根据工信部《关于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实施办法(暂行)》(工信部无〔2018〕285号)有关规定,为进 (略) 无线电发 (略) 场管理和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外,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如:数字对讲机(基站和手持台)、无人机、广播发射机;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手机、物联网(NB-IoT)终端、集群设备、数传、无线视频传输设备、RFID设备、无线接入设备、雷达、导航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无线局域网设备(蓝牙技术、5.1GHzWiFi)等所有经销商。未经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销售。
二、备案信息
包括经营主体信息和销售设备信息。经营主体信息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实体经营场所地址或网络销售平台名称和网址以及相关证件等。销售设备信息包括设备类型、生产厂商名称、设备型号、型号核准代码等。经营主体对提供的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备案流程
(1) (略) 辖区内注册登记、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经营主体,应当在销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统一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申请办理备案(网址:http://**);
(2)首次备案的,应当在信息平台进行注册。
(3)已注册登记备案的,请及时更新销售设备型号,并将“备案主体编号”或“二维码”张贴在实体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网络销售平台首页,并自觉接受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查和社会监督。
(4)对审核不通过的备案申请,经营主体要按提示原因,完善资料或进行整改后再行提交。
四、法律责任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或者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或逾期未办理销售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4月17日
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用户手册提取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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