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2023年4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昌吉高新区环保局关于2023年4月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7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通讯地址: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邮编:*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3万吨天然冰川水生产线建设项目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盛路2号 | 新疆格莱雪冰川水 (略) | (略) 清泽蓝天 (略)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 (略) 榆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盛路2号新疆格莱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3′43.457″纬度:44°5′34.815″。 项目区东侧现状空地,项目区西侧紧邻昌吉威 (略) ,南侧350米为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校、北侧紧邻新 (略) ;。本项目建设年产53万吨天然冰川水生产线建设项目,新建生产厂房2座,占地面积28992m2,配套安装自动化生产线7条及配套水处理设备。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0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瓶胚吹塑过程中产生的VOCs(以非*烷总烃计),以及厂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解脱附+RCO催化燃烧法”处理,处理效率以90%计,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内运输扬尘通过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篷布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建设项目吹塑产生的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中“非*烷总”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特别排放标准)。厂内运输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的相关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生产固废主要为废瓶身、瓶盖属于一般固废,产生量约为4.5t/a,此类固废全部外售废品回收站。废活性炭:①天然冰川水生产工艺中需活性炭过滤原水,此类活性炭约4年更换1次,废活性炭产生量21t,属于一般固废,作为生物质燃料交由发电厂综合处理。②本项目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有机废气,为保证吸附效率,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解脱附后重复利用,因此本项目所产生的废活性炭产生量较少约2.5t,活性炭两年更换一次。对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 年版)》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编号为 HW49 (900-039-49),需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③废催化剂:本项目催化燃烧装置使用的废催化剂是贵金属催化剂,使用寿命约为3年,项目使用催化剂为0.3t/3a,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编号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需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900-002-61、900-001-63):项目职工定员250人,垃圾产生量以0.5kg/(人/天)计,则生活垃圾的产生量37.5t/a。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最终进入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2 | 新 (略) 年产4000吨PP填充绳和PVC胶粒电缆材料项目 | 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新 (略) | 新疆 (略) | 本项目位于昌吉高新区经五路西侧高新区创业园2期14号厂房(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E87°2′27.221″,N44°6′59.257″)。项目区南侧为空置厂房、西侧空地,北侧为空置厂房,东侧为经五路。项目总用地面积3530.8m2,总建筑面积3530.8m2。建设内容包括租赁创业园2期14号厂房。项目计划购置PVC胶粒2条、PP拉丝机组生产线1条及其他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800吨PP填充绳和4000吨PVC胶粒电缆材料。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同时在投固态物料作业时车间密闭;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废包装袋 (略) ;边角料收集后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4月4日-2023年4月7日(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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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53万吨天然冰川水生产线建设项目 |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盛路2号 | 新疆格莱雪冰川水 (略) | (略) 清泽蓝天 (略) |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昌吉回族 (略) 榆 (略)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盛路2号新疆格莱 (略) 院内,中心地理坐标经度:87°3′43.457″纬度:44°5′34.815″。 项目区东侧现状空地,项目区西侧紧邻昌吉威 (略) ,南侧350米为新疆昌吉职业技术学校、北侧紧邻新 (略) ;。本项目建设年产53万吨天然冰川水生产线建设项目,新建生产厂房2座,占地面积28992m2,配套安装自动化生产线7条及配套水处理设备。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0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瓶胚吹塑过程中产生的VOCs(以非*烷总烃计),以及厂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吹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解脱附+RCO催化燃烧法”处理,处理效率以90%计,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厂内运输扬尘通过洒水降尘、运输车辆篷布覆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建设项目吹塑产生的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中“非*烷总”相关标准,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非*烷总烃”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特别排放标准)。厂内运输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颗粒物的相关限值要求 (三)运营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三类标准。 (四)本项目生产固废主要为废瓶身、瓶盖属于一般固废,产生量约为4.5t/a,此类固废全部外售废品回收站。废活性炭:①天然冰川水生产工艺中需活性炭过滤原水,此类活性炭约4年更换1次,废活性炭产生量21t,属于一般固废,作为生物质燃料交由发电厂综合处理。②本项目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有机废气,为保证吸附效率,活性炭需要定期更换。本项目活性炭吸附解脱附后重复利用,因此本项目所产生的废活性炭产生量较少约2.5t,活性炭两年更换一次。对照《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名录(2021 年版)》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编号为 HW49 (900-039-49),需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③废催化剂:本项目催化燃烧装置使用的废催化剂是贵金属催化剂,使用寿命约为3年,项目使用催化剂为0.3t/3a,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编号为HW49(其他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需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职工生活垃圾(900-002-61、900-001-63):项目职工定员250人,垃圾产生量以0.5kg/(人/天)计,则生活垃圾的产生量37.5t/a。生活垃圾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置,最终进入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垃圾填埋场处置。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2 | 新 (略) 年产4000吨PP填充绳和PVC胶粒电缆材料项目 | 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 新 (略) | 新疆 (略) | 本项目位于昌吉高新区经五路西侧高新区创业园2期14号厂房(项目区地理位置坐标:E87°2′27.221″,N44°6′59.257″)。项目区南侧为空置厂房、西侧空地,北侧为空置厂房,东侧为经五路。项目总用地面积3530.8m2,总建筑面积3530.8m2。建设内容包括租赁创业园2期14号厂房。项目计划购置PVC胶粒2条、PP拉丝机组生产线1条及其他配套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年产800吨PP填充绳和4000吨PVC胶粒电缆材料。 | (一)生活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NH3-N最高允许值中B级标准45mg/m3,排入厂区内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运营期搅拌工序产生的粉尘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同时在投固态物料作业时车间密闭;加热挤出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通过催化燃烧处理装置处理,由15m高排气筒排放。 (三)废包装袋 (略) ;边角料收集后回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各项环保措施,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环保设施有效运转,保证各项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要求。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三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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