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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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核医学科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意见: 辽环审表﹝2023﹞18号

大连医科大学 (略) :

经我厅行政许可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2023年第4次会议审查,现就《大连医科大学 (略) 核医学科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301-*-04-02-*) (略) 西岗区中山路222号(一部)。项目建设内容为: (略) 一部门诊楼一楼中部的核医学科,并将核医学科布局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改建后,核医学科设有高活室、源库、放射性废物库、注射室、卫生通过间、注射后等候室、SPECT/CT扫描室、留观室、患者卫生间、吸碘率室等及配套功能房间。在核医学科正下方房间内新建三格槽式衰变池,原有衰变池保留仅作为放射性废水的排放通道,不再考虑其衰变功能。

改建后使用核素种类不变,仍使用放射性Tc-99m核素开展SPECT/CT显像诊断,使用I-131核素开展*亢治疗,使用Sr-89核素开展门诊骨转移治疗。使用钼锝发生器(规格为1居里)淋洗Tc-99m核素,I-131核素和Sr-89核素药物外购,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由2.634E+9贝可降为6.57E+8贝可,仍为*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仍使用现有1台SPECT/CT(Ⅲ类射线装置)进行显像扫描。现有2枚Co-57校准源正在办理退役手续,退役后不再购入。

二、修改完善后的报告表(报批稿)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影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电离辐射防护制度,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辐射环境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及防护用品。加强对上述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检修、维护,确保工作现场的辐射安全。

(二)防护体厚度和材质应满足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合理设置通风装置,并能保持良好的通风。合理设置核医学科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流向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

(三)合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

(四)防护门应安装门机联锁装置,在必要的显著位置安装规范的“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牌及工作状态指示灯。设置必要的对讲交流系统,在适当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确保监控范围无死角。

(五)高活室分装柜、放射性废物库、核医学科其他场所应设置独立排风管,排风端口处设置活性炭过滤装置,通风应符合HJ1188-2021等标准要求,各管道排气口均引至楼顶高于建筑屋脊1.5米高空排放。

(六)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液管理应符合HJ 1188-2021等标准要求。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液应排入现有衰变池,监测结果符合HJ 1188-2021等标准要 (略) 污水处理站,I-131、Sr-89治疗患者应按报告表提出的措施管理,确保不产生放射性废液。

(七)核医学科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按核素种类、半衰期长短、活度水平和物化性质等经分类收集于废物库内贮存衰变,贮存期满并监测,贮存时间和监测结果满足HJ 1188-2021等标准要求后,按医疗废物交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

(八)核医学科终结运行后应依法履行退役手续。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五、本项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核。

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工业二四〇研究所。

附件:

审批意见: 辽环审表﹝2023﹞18号

大连医科大学 (略) :

经我厅行政许可和规划环评审查委员会2023年第4次会议审查,现就《大连医科大学 (略) 核医学科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项目代码:2301-*-04-02-*) (略) 西岗区中山路222号(一部)。项目建设内容为: (略) 一部门诊楼一楼中部的核医学科,并将核医学科布局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优化调整,改建后,核医学科设有高活室、源库、放射性废物库、注射室、卫生通过间、注射后等候室、SPECT/CT扫描室、留观室、患者卫生间、吸碘率室等及配套功能房间。在核医学科正下方房间内新建三格槽式衰变池,原有衰变池保留仅作为放射性废水的排放通道,不再考虑其衰变功能。

改建后使用核素种类不变,仍使用放射性Tc-99m核素开展SPECT/CT显像诊断,使用I-131核素开展*亢治疗,使用Sr-89核素开展门诊骨转移治疗。使用钼锝发生器(规格为1居里)淋洗Tc-99m核素,I-131核素和Sr-89核素药物外购,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由2.634E+9贝可降为6.57E+8贝可,仍为*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仍使用现有1台SPECT/CT(Ⅲ类射线装置)进行显像扫描。现有2枚Co-57校准源正在办理退役手续,退役后不再购入。

二、修改完善后的报告表(报批稿)可以作为本项目的审批依据。我厅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你单位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环境污染和影响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健全电离辐射防护制度,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各相关岗位工作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辐射环境监测仪、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计及防护用品。加强对上述设备和防护装置的检修、维护,确保工作现场的辐射安全。

(二)防护体厚度和材质应满足报告表规定的内容。合理设置通风装置,并能保持良好的通风。合理设置核医学科工作场所的气流组织,流向自非放射区向监督区再向控制区。

(三)合理划分控制区和监督区,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措施。

(四)防护门应安装门机联锁装置,在必要的显著位置安装规范的“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牌及工作状态指示灯。设置必要的对讲交流系统,在适当位置安装监控摄像头,确保监控范围无死角。

(五)高活室分装柜、放射性废物库、核医学科其他场所应设置独立排风管,排风端口处设置活性炭过滤装置,通风应符合HJ1188-2021等标准要求,各管道排气口均引至楼顶高于建筑屋脊1.5米高空排放。

(六)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液管理应符合HJ 1188-2021等标准要求。核医学科放射性废液应排入现有衰变池,监测结果符合HJ 1188-2021等标准要 (略) 污水处理站,I-131、Sr-89治疗患者应按报告表提出的措施管理,确保不产生放射性废液。

(七)核医学科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应按核素种类、半衰期长短、活度水平和物化性质等经分类收集于废物库内贮存衰变,贮存期满并监测,贮存时间和监测结果满足HJ 1188-2021等标准要求后,按医疗废物交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理。

(八)核医学科终结运行后应依法履行退役手续。

四、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应向社会公开。

五、本项目应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应当重新报送审核。

七、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略) 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 (略) 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抄送: (略) 生态环境局,厅生态环境执法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核工业二四〇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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