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桂园·西江府西地块22号楼,23号楼及地下车库施工许可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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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桂园·西江府西地块22号楼,23号楼及地下车库施工许可证公示


编号:*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08日

建设单位郁南县都城碧桂 (略)
工程名称碧桂园·西江府西地块22号楼,23号楼及地下车库
建设地址 (略) 郁南县都城镇枕头山(地税后面)
建设规模该工 (略) 郁南县,工程地址都城镇枕头山;22号楼:地上31层,高度89.9米;23号楼:地上33层,高度95.7米;地下车库:地下1层;占地面积6174.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156.99平方米。合同价格8844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化工部广州地 (略)
设计单位广东博 (略)
施工单位广东 (略)
监理单位 (略) 新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吴培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马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黎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郑士杰总监理工程师张启轩
合同工期2022.08.05~2024.04.1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 ZJ*-*;安全监督注册号: AJ*-*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附件:

1.电子证书

2.电子表格


编号:*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郁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证日期:2022年08月08日

建设单位郁南县都城碧桂 (略)
工程名称碧桂园·西江府西地块22号楼,23号楼及地下车库
建设地址 (略) 郁南县都城镇枕头山(地税后面)
建设规模该工 (略) 郁南县,工程地址都城镇枕头山;22号楼:地上31层,高度89.9米;23号楼:地上33层,高度95.7米;地下车库:地下1层;占地面积6174.8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156.99平方米。合同价格8844万元
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化工部广州地 (略)
设计单位广东博 (略)
施工单位广东 (略)
监理单位 (略) 新 (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吴培超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马骁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黎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郑士杰总监理工程师张启轩
合同工期2022.08.05~2024.04.10
状态正常
备注质量监督注册号: ZJ*-*;安全监督注册号: AJ*-*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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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证书

2.电子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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