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德惠才府玻璃有限公司12万吨/年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德惠才府玻璃有限公司12万吨/年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德惠才府玻璃12万吨/年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德发改字﹝2023﹞9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41-03-*)总投资15000万元,主要建设制瓶联合车间1栋,建筑面积19829平方米;成品库房1栋,建筑面积19024平方米;堆场7800平方米,道路及硬化面积13181平方米,绿化面积4676平方米,同时增设设备104台(套)。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12万吨。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 (略) 12万吨/年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3﹞11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7550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038万千瓦时,煤粉约35262吨,热力约1233吉焦,液化石油气约9吨,柴油约36吨。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应采用80平方米蓄热池窑;行列机、离心式空压机等应采用伺服电机,煤气发生炉、循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WDLD-T型退火炉应采用可控硅控制电阻炉;离心式空压机应安装余热利用装置;低压电机应采用YE3系列三相异步电机;热力管道应采用岩棉保温材料;动力及控制电缆均应采用铜芯材质;给水管应采用PE给水塑料管热融连接,室内排水管应采用夹芯发泡塑料管。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9日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德惠才府玻璃12万吨/年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德发改字﹝2023﹞9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019-*-41-03-*)总投资15000万元,主要建设制瓶联合车间1栋,建筑面积19829平方米;成品库房1栋,建筑面积19024平方米;堆场7800平方米,道路及硬化面积13181平方米,绿化面积4676平方米,同时增设设备104台(套)。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12万吨。 (略) 节能评审中心《关于报送< (略) 12万吨/年高档轻量化玻璃包装容器生产线扩建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吉能评﹝2023﹞11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27550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038万千瓦时,煤粉约35262吨,热力约1233吉焦,液化石油气约9吨,柴油约36吨。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应采用80平方米蓄热池窑;行列机、离心式空压机等应采用伺服电机,煤气发生炉、循环水泵、风机等设备应采用变频调速控制;WDLD-T型退火炉应采用可控硅控制电阻炉;离心式空压机应安装余热利用装置;低压电机应采用YE3系列三相异步电机;热力管道应采用岩棉保温材料;动力及控制电缆均应采用铜芯材质;给水管应采用PE给水塑料管热融连接,室内排水管应采用夹芯发泡塑料管。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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