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鄂中肥业有限公司年产70万吨新型肥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吉林鄂中肥业有限公司年产70万吨新型肥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年产70万吨新型肥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德发改字﹝2023﹞4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5-*)总投资8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20万吨/年高塔缓控释肥生产线2条,10万吨/年尿基缓控释肥生产线1条,20万吨/年专用掺混肥生产线1条,同时建设车间、仓库、办公楼、物流、水、电、消防、绿化、道路、环保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新型肥料70万吨。 (略) 工程 (略) 《关于年产70万吨新型肥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白城咨询能评字﹝2023﹞9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8318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012万千瓦时,煤炭约11068吨,液化石油气约13吨。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窗应采用铝合金推拉窗;门窗口等冷桥处、变形缝内应填充高效保温材料;应采用电容器补偿、固定与自动补偿相结合、分散与集中补偿相结合进行无功补偿;应采用有源滤波和无源滤波装置抑制谐波;配电系统应安装自控系统;凝结水应通过凝结水回收设备回收至锅炉除氧器;蒸汽管道应采用岩棉毡保温,管道热补偿应主要采用波纹管补偿器;采暖系统在入口处及分户应采用三通温控阀;散热器应设置温控阀;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9日
(略) 发展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审查年产70万吨新型肥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德发改字﹝2023﹞4号)收悉。该项目(项目代码:2212-*-04-05-*)总投资80000万元,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建设20万吨/年高塔缓控释肥生产线2条,10万吨/年尿基缓控释肥生产线1条,20万吨/年专用掺混肥生产线1条,同时建设车间、仓库、办公楼、物流、水、电、消防、绿化、道路、环保等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实现年产新型肥料70万吨。 (略) 工程 (略) 《关于年产70万吨新型肥料生产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报告》(白城咨询能评字﹝2023﹞9号),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8318吨标准煤,其中电力约1012万千瓦时,煤炭约11068吨,液化石油气约13吨。 (略) 能源消费量。
三、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建筑外窗应采用铝合金推拉窗;门窗口等冷桥处、变形缝内应填充高效保温材料;应采用电容器补偿、固定与自动补偿相结合、分散与集中补偿相结合进行无功补偿;应采用有源滤波和无源滤波装置抑制谐波;配电系统应安装自控系统;凝结水应通过凝结水回收设备回收至锅炉除氧器;蒸汽管道应采用岩棉毡保温,管道热补偿应主要采用波纹管补偿器;采暖系统在入口处及分户应采用三通温控阀;散热器应设置温控阀;供热管网各环路的建筑入口处应安装静态平衡阀,并设置阀门井。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要选用符合节能评价值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三级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五、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省发展改革委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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