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1971破41号(2022)粤1971破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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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971破41号(2022)粤1971破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分配方案)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破41号之二

申请人: (略) 虎门港 (略) 管理人。

(略) 提交报告称,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已依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略) 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4月6日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各债权人表决,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人。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人,同意2人,投同意票的债权人代表债权*.5元。经管理人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共计*.5元。

本院认为,根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略) 申请裁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故裁定如下:

认可《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附后)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莫 然

审 判 员 刘秋霞

审 判 员 杨晓君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谢嘉欣

(兼书记员)


附: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

(2022)船舶破管字8-2号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有2位2笔债权,共计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别为: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类型

债权金额(元)

01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债权

*.95

02

广东 (略) 东莞分行

普通债权

*.55

合计

*.50

二、关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1.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671.64元,详见下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明细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雕刻印章费用

120.00

管理人已垫付

2

张贴公告、实地调查差旅费

486.18

3

快递费用

241.00

4

管理人报酬

2648.57

以实际为准

5

破产案件受理费

175.89

以实际为准

合计

3671.64

2.预留费用:2000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可能产生的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000

合计

2000

预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应收账款(若有)、股东出资(若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案件受理费、快递费用、银行转账手续费、工商注销、登报公告等破产费用,预留费用若有剩余,则作为管理人报酬。

四、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一)破产财产的情况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 (略) 虎门港 (略) 银行账户存款22071.41元。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略) 现有的破产财产为22071.41元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可供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破产财产金额为22071.41元。

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

金额(元)

备注

22071.41

扣减

费用项目

雕刻印章费用

120.00

张贴公告、实地调查差旅费

486.18

快递费用

241.00

管理人报酬

2648.57

预留破产费用

2000.00

破产案件受理费

175.89

扣减后剩余破产财产

16399.77

2.分配普通破产债权

(1)此次分配已确认普通破产债权2笔,债权数额总计为*.50元,分配比例为0.*65%,分配额为16399.77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受偿金额(元)

01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5

11716.12

02

广东 (略) 东莞分行

*.55

4683.65

合计

*.50

16399.77

特别说明:受偿金额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进行分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债权人的收款账户内。

(二)分配时间

在本方 (略) 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及时将分配款支付给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给其他债权人。

六、破产财产分配提示

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略)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此次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过程中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或债权人未受领分配款的,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提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对于存在对外负债且 (略) 已向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债权人,管理人将相关分配款项径付至 (略) ,而不再向该债权人分配。

七、表决方式

管理人以邮寄方式向全体债权人送达《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7日前(含当日)将《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回寄给管理人。如债权人逾期回寄《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则视为同意《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予以执行。

八、特别说明

(一)本方案所列分配比例及分配数据仅为管理人初步测算得出,并非最终数据,管理人报酬金额、案件受理费、债权金额等若有变动,分配比例将可能作相应调整;由管理人 (略) 的法律文书确定和执行,无需再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二)本次分配的财产仅为目前已确定的破产财产,不包含管理人后续可能清收获得的财产;如后续有清收获得财产的,由管理人 (略) 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进行补充分配,直至分配完毕,无需再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三)本次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账户余额产生的结息将作为预留破产费用。预留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手续费、工商注销、登报公告等破产费用。若有剩余,则作为管理人报酬。

(四)管理人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载明,船舶公司在以下三家银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 (略) 南宁分行尚有存款分别为634.66元、181.90元、0.52元。 (略) 多年没有管理上述银行账户,管理人接管上述存款的接管成本已远超存款余额,因此管理人对上述银行存款不作处理。

(五)《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若仅因为文字、计算、数据统计出现错误的,由管理人直接做出调整,不再进行表决。



附件
(2022)粤1971破41号之二(裁定确认分配方案).pdf下载2

(略) (略)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1破41号之二

申请人: (略) 虎门港 (略) 管理人。

(略) 提交报告称,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已依法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略) 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3年4月6日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各债权人表决,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人。出席会议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2人,同意2人,投同意票的债权人代表债权*.5元。经管理人确认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共计*.5元。

本院认为,根据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 (略) 申请裁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故裁定如下:

认可《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附后)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莫 然

审 判 员 刘秋霞

审 判 员 杨晓君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谢嘉欣

(兼书记员)


附: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第一次分配方案

(2022)船舶破管字8-2号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共有2位2笔债权,共计人民币*.5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分别为: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类型

债权金额(元)

01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普通债权

*.95

02

广东 (略) 东莞分行

普通债权

*.55

合计

*.50

二、关于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法律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应由破产财产优先清偿。

1.产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3671.64元,详见下表: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明细表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雕刻印章费用

120.00

管理人已垫付

2

张贴公告、实地调查差旅费

486.18

3

快递费用

241.00

4

管理人报酬

2648.57

以实际为准

5

破产案件受理费

175.89

以实际为准

合计

3671.64

2.预留费用:2000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备注

1

可能产生的其他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000

合计

2000

预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追收应收账款(若有)、股东出资(若有)、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案件受理费、快递费用、银行转账手续费、工商注销、登报公告等破产费用,预留费用若有剩余,则作为管理人报酬。

四、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一)破产财产的情况

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 (略) 虎门港 (略) 银行账户存款22071.41元。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情况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略) 现有的破产财产为22071.41元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

可供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破产财产金额为22071.41元。

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总额

金额(元)

备注

22071.41

扣减

费用项目

雕刻印章费用

120.00

张贴公告、实地调查差旅费

486.18

快递费用

241.00

管理人报酬

2648.57

预留破产费用

2000.00

破产案件受理费

175.89

扣减后剩余破产财产

16399.77

2.分配普通破产债权

(1)此次分配已确认普通破产债权2笔,债权数额总计为*.50元,分配比例为0.*65%,分配额为16399.77元。

序号

债权人名称

债权金额(元)

受偿金额(元)

01

东方前海惠雅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5

11716.12

02

广东 (略) 东莞分行

*.55

4683.65

合计

*.50

16399.77

特别说明:受偿金额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以货币进行分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债权人的收款账户内。

(二)分配时间

在本方 (略) 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及时将分配款支付给各债权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债权人未受领的分配额,管理人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给其他债权人。

六、破产财产分配提示

本分配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 (略) (略) 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将按照各债权人提供的账户、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款。因债权人自身和/或其关联方的原因,导致分配款项不能到账,或账户被查封、冻结、扣划等,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此外,将来可能存在的追加分配款项亦将根据债权人此次提供的账户直接支付。债权人名称、联系方式或收款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否则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管理人在执行分配方案过程中无法通知到的债权人或债权人未受领分配款的,管理人将依法予以提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对于存在对外负债且 (略) 已向管理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债权人,管理人将相关分配款项径付至 (略) ,而不再向该债权人分配。

七、表决方式

管理人以邮寄方式向全体债权人送达《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债权人应于2023年4月7日前(含当日)将《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回寄给管理人。如债权人逾期回寄《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票》,则视为同意《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略) 裁定认可后,管理人将予以执行。

八、特别说明

(一)本方案所列分配比例及分配数据仅为管理人初步测算得出,并非最终数据,管理人报酬金额、案件受理费、债权金额等若有变动,分配比例将可能作相应调整;由管理人 (略) 的法律文书确定和执行,无需再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二)本次分配的财产仅为目前已确定的破产财产,不包含管理人后续可能清收获得的财产;如后续有清收获得财产的,由管理人 (略) 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进行补充分配,直至分配完毕,无需再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

(三)本次分配方案通过后,管理人账户余额产生的结息将作为预留破产费用。预留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转账手续费、工商注销、登报公告等破产费用。若有剩余,则作为管理人报酬。

(四)管理人根据《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载明,船舶公司在以下三家银行:平安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中国 (略) 南宁分行尚有存款分别为634.66元、181.90元、0.52元。 (略) 多年没有管理上述银行账户,管理人接管上述存款的接管成本已远超存款余额,因此管理人对上述银行存款不作处理。

(五)《 (略) 虎门港 (略)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若仅因为文字、计算、数据统计出现错误的,由管理人直接做出调整,不再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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