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官仓飞达路5号102室 |
建设单位 |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35MML8N, (略) (略) 樟木头镇官仓飞达路5号102室。本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5′33.576″,北纬22°55′11.279″(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700m2,建筑面积为1722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零件的生产制造,加工塑胶零件97.8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挤出工序、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臭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分别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的要求后高空排放,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分别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的要求;项目拌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拟通过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食堂油烟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小型标准要求。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和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边角料、水口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 (略) 处理;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分别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受理号(号) | * |
项目名称 |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建设地点 | (略) 樟木头镇官仓飞达路5号102室 |
建设单位 |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略) (略) |
项目概况 | 广东资恒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属于新建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535MML8N, (略) (略) 樟木头镇官仓飞达路5号102室。本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4°5′33.576″,北纬22°55′11.279″(详见附图1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占地面积为2700m2,建筑面积为1722m2。项目主要从事塑胶零件的生产制造,加工塑胶零件97.8吨/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挤出工序、注塑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和臭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分别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的要求后高空排放,未收集到的非*烷总烃和臭气无组织排放拟采取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可分别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臭气浓度排放标准的要求;项目拌料、混料、破碎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拟通过移动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项目食堂油烟拟采取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可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的小型标准要求。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声、降噪措施,使得项目敏感点处噪声预测值和厂界处噪声贡献值均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项目边角料、水口料和不合格品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 (略) 处理;废活性炭、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桶分别收集后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预 (略) 政截污管网,最 (略) 樟木头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入石马河,对石马河的水质影响不大。 |
公众参与情况 |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我单位确认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4-19 |
联系人 | (略) 生态环境局樟木头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 |
通讯地址 | (略) 樟木头镇银河北路12号建设大厦九楼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批准的审批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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