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洛阳菲尼克斯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铸钢件品质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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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洛阳菲尼克斯通用机械有限公司铸钢件品质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洛阳菲尼 (略) 铸钢件

品质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20号

洛阳菲尼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菲尼 (略) 铸钢件品质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龙羽西路,总投资额4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该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铸钢车间的铸件产能不变,现有产品方案调整为未精炼的铸钢件9600吨/年和经过精炼工序的铸钢件2400吨/年。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铸钢车间内建1台25吨LF钢包精炼炉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原项目中调配。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新增精炼炉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旋风吸尘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工程熔化工序、浇注工序、车间北侧顶部除尘器以及砂罐进料工序的环保设施“耐高温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现有工程DA002(高度20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关 (略) 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2019〕49号)中“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熔化工序,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LF钢包精炼炉、泵类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东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限值要求;西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除尘器粉尘、炉渣、废石墨电极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除尘器粉尘定期回用,炉渣定期外售,废石墨电极厂家定期回收;废液压液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4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洛阳菲尼 (略) 铸钢件

品质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20号

洛阳菲尼 (略) :

你公司委托洛阳 (略) 编制的《洛阳菲尼 (略) 铸钢件品质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龙羽西路,总投资额4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该项目属于技术改造,项目完成后铸钢车间的铸件产能不变,现有产品方案调整为未精炼的铸钢件9600吨/年和经过精炼工序的铸钢件2400吨/年。建设内容为:依托现有铸钢车间内建1台25吨LF钢包精炼炉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原项目中调配。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新增精炼炉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精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旋风吸尘罩收集后依托现有工程熔化工序、浇注工序、车间北侧顶部除尘器以及砂罐进料工序的环保设施“耐高温高效覆膜袋式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气通过现有工程DA002(高度20m)排气筒排放,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应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标准、《关 (略) 2019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2019〕49号)中“铸造行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熔化工序,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LF钢包精炼炉、泵类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东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排放限值要求;西厂界噪声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除尘器粉尘、炉渣、废石墨电极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除尘器粉尘定期回用,炉渣定期外售,废石墨电极厂家定期回收;废液压液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4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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