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年加工1000吨铁路零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年加工1000吨铁路零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公告
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 (略)
洛阳分公司年加工1000吨铁路零配件改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19号
中铁建电气化局 (略) 洛阳分公司:
你公司委托环保管家(洛阳) (略) 编制的《中铁建电气化局 (略) 洛阳分公司年加工1000吨铁路零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锦业一路( (略) (略) 厂房),总投资额15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该项目属于扩建,建设生产规模为:铁路零配件1000t/a。建设内容为: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建1条复合型风管生产线、1条走线架生产线、1条铝材梯车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并对整个生产车间进行重新布局。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原项目中调配,项目建成后全厂总生产能力为铁路零配件19000t/a。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冷却废水,定期更换,更换下的循环冷却废水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6)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激光切管粉尘依托现有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5)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焊接烟尘依托现有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14 号)要求,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冲床、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袋、包装箱、酚醛板、漂珠板废边角料、水箱沉渣、金属废边角料、废渣材、除尘器收尘灰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4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邮编:*
联系电话:0379-* 传 真:0379-*
关于中铁建电气化局 (略)
洛阳分公司年加工1000吨铁路零配件改扩建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宜环审〔2023〕19号
中铁建电气化局 (略) 洛阳分公司:
你公司委托环保管家(洛阳) (略) 编制的《中铁建电气化局 (略) 洛阳分公司年加工1000吨铁路零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该项目《报告表》结论及专家技术评审意见,结合我县环境功能区特点,原则批准该项目《报告表》,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建设。
二、本项目位于宜阳县产业集聚区锦业一路( (略) (略) 厂房),总投资额15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该项目属于扩建,建设生产规模为:铁路零配件1000t/a。建设内容为:在现有生产车间内建1条复合型风管生产线、1条走线架生产线、1条铝材梯车生产线及配套的环保设施,并对整个生产车间进行重新布局。本项目劳动定员从原项目中调配,项目建成后全厂总生产能力为铁路零配件19000t/a。
三、该项目运营期须按照《报告表》要求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以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1、落实废水治理措施。注塑工序产生的冷却废水,定期更换,更换下的循环冷却废水用于厂区绿化,不外排。
2、落实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注塑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UV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6)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激光切管粉尘依托现有脉冲袋式除尘器(TA005)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焊接烟尘依托现有袋式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以上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的排放速率、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二级标准,同时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 (略) 2020年工业污染治理专项方案的通知》(洛环攻坚办〔2020〕14 号)要求,非*烷总烃的排放浓度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要求及《 (略)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塑料制品A级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略) 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其他行业排放建议值限值要求。
3、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主要噪声源为冲床、风机运行产生的噪声,应按环评要求选用低噪音设备,采用建筑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降低噪声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排放限值要求。
4、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工作。废包装袋、包装箱、酚醛板、漂珠板废边角料、水箱沉渣、金属废边角料、废渣材、除尘器收尘灰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规定在厂区内设置危险固废暂存间(设置明显标志)分类收集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相关要求,并于项目建成投运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五、如果今后国家、省、市及我县颁布新的政策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照新颁布的政策标准执行。
六、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企业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七、宜阳县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负责本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依法进行现场监察,监督项目环保“三同时”的落实。
2023年4月18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宜阳县文明东路6号宜阳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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