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合浦县祥得泰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高白石英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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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合浦县祥得泰建筑材料加工有限公司年产30万吨高白石英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32号)

合浦县祥得泰 (略) :

《年产30万吨高白石英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项目

合浦县祥得泰 (略) (略) 合浦县石康镇瓜山村委坡城头村民二组狗屎岭场地用于建设机制砂加工生产项目,占地面积5727.66平方米,现有工程于2020年9月取得《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合浦县祥得泰 (略) 年产10万吨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0〕304号),并于2022年12月完成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工作。现有项目总用地面积5727.66平方米,实际总建筑面积2450.4平方米,建设机制砂加工生产线1 条,实际年产10 万吨机制砂。

(二)拟建项目

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2210-*-07-01-*),占地约10286.31平方米,项目扩建1条石英砂酸洗加工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处破碎加工车间、1处酸洗车间、1处烘干色选车间及成品砂库,以及配套水处理设施等,年产高白石英砂30万吨。

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为6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10月取得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现有项目环境问题整改要求,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石英石原料及石英砂产品运输、堆存、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配酸及酸洗废气,石英砂烘干废气,石英砂色选分级筛分粉尘,蒸汽发生器燃烧尾气。酸洗和配酸废气经过集气设施收集送至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高为15米排气筒引出排放。石英砂烘干废气经过集气设施收集送至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为15米排气筒引出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色选和筛分分级使用一体化设备封闭作业,筛分粉尘经过集气管收集后送至设备自带布袋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尾气无组织排放。蒸汽发生器燃烧尾气经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引出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项目通过采取物料围挡及遮盖,道路、堆场硬化处理,配套喷淋措施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

2.项目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东面、西面、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器排水;破碎、制砂、筛分等湿法作业生产废水;水洗脱酸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和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软水器排水收集后用于厂区内运输道路的洒水降尘用,不外排;破碎、制砂、筛分等湿法作业生产废水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的2个洗砂废水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澄清尾水进入清水池循环回用至加工过程,不外排;初期雨水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洗砂废水沉淀池处理后,进入清水池内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酸洗废酸液经过酸液回收罐过滤除泥渣及加入原酸调节pH后循环用于酸洗过程,不外排;脱酸清洗废水单独经过新增建设的1个脱酸清洗废水回收池(处理能力400t/d)内加入中和剂及絮凝剂进行酸碱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澄清尾水循环用于脱酸清洗过程,不外排;喷淋塔废水中加入石灰水进行调节浓度后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量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家肥用于周边林地浇灌施肥。

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须合理布置厂区废水收集及回用管网,加强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严禁生产废水漫流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4.项目含铁杂质作为建材外售;废水沉淀池泥渣、酸洗及脱酸清洗废水泥渣及碱液喷淋塔沉渣外售给烧结砖厂;废弃石灰包装袋外售给废旧单位回收;蒸汽发生器炉灰和蒸汽发生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赠与农户作农肥使用;废弃离子树脂由专门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烘干及色选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外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废机油、含油抹布及手套和草酸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5.项目设置1个废液事故应急池(容积为100m3)。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发生环境污染,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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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合浦县祥得泰 (略) :

《年产30万吨高白石英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报批申请等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项目

合浦县祥得泰 (略) (略) 合浦县石康镇瓜山村委坡城头村民二组狗屎岭场地用于建设机制砂加工生产项目,占地面积5727.66平方米,现有工程于2020年9月取得《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合浦县祥得泰 (略) 年产10万吨机制砂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0〕304号),并于2022年12月完成环境保护竣工自主验收工作。现有项目总用地面积5727.66平方米,实际总建筑面积2450.4平方米,建设机制砂加工生产线1 条,实际年产10 万吨机制砂。

(二)拟建项目

项目属扩建(项目代码:2210-*-07-01-*),占地约10286.31平方米,项目扩建1条石英砂酸洗加工生产线,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处破碎加工车间、1处酸洗车间、1处烘干色选车间及成品砂库,以及配套水处理设施等,年产高白石英砂30万吨。

项目总投资600万元,环保投资为60万元,占总投资比例10%。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10月取得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以下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现有项目环境问题整改要求,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保护管理,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落实以下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1.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石英石原料及石英砂产品运输、堆存、装卸过程产生的粉尘,配酸及酸洗废气,石英砂烘干废气,石英砂色选分级筛分粉尘,蒸汽发生器燃烧尾气。酸洗和配酸废气经过集气设施收集送至1套碱液喷淋塔处理后通过高为15米排气筒引出排放。石英砂烘干废气经过集气设施收集送至1套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高为15米排气筒引出排放。外排有组织废气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色选和筛分分级使用一体化设备封闭作业,筛分粉尘经过集气管收集后送至设备自带布袋滤芯除尘器处理后尾气无组织排放。蒸汽发生器燃烧尾气经过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35米高排气筒引出排放,外排废气须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限值要求。

项目通过采取物料围挡及遮盖,道路、堆场硬化处理,配套喷淋措施等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制要求。

2.项目通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采取设置减震垫等措施,确保东面、西面、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南面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3.项目废水主要为软水器排水;破碎、制砂、筛分等湿法作业生产废水;水洗脱酸清洗废水、碱液喷淋塔废水和生活污水、初期雨水等。软水器排水收集后用于厂区内运输道路的洒水降尘用,不外排;破碎、制砂、筛分等湿法作业生产废水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的2个洗砂废水沉淀池进行沉淀处理后,澄清尾水进入清水池循环回用至加工过程,不外排;初期雨水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洗砂废水沉淀池处理后,进入清水池内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酸洗废酸液经过酸液回收罐过滤除泥渣及加入原酸调节pH后循环用于酸洗过程,不外排;脱酸清洗废水单独经过新增建设的1个脱酸清洗废水回收池(处理能力400t/d)内加入中和剂及絮凝剂进行酸碱中和、混凝沉淀处理后,澄清尾水循环用于脱酸清洗过程,不外排;喷淋塔废水中加入石灰水进行调节浓度后循环使用,不排放;生活污水量依托现有项目已建成化粪池处理后作为农家肥用于周边林地浇灌施肥。

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项目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外排,须合理布置厂区废水收集及回用管网,加强管理,确保废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严禁生产废水漫流污染土壤及地下水。

4.项目含铁杂质作为建材外售;废水沉淀池泥渣、酸洗及脱酸清洗废水泥渣及碱液喷淋塔沉渣外售给烧结砖厂;废弃石灰包装袋外售给废旧单位回收;蒸汽发生器炉灰和蒸汽发生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赠与农户作农肥使用;废弃离子树脂由专门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烘干及色选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作为产品外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管理及暂存,其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废机油、含油抹布及手套和草酸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等规定进行,建设规范的危废暂存间,并设立明显的危废标志,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并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

5.项目设置1个废液事故应急池(容积为100m3)。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风险防范设施和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要求做好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过程的管理,避免发生环境污染,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四、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做好项目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五、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调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未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请你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报告。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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