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市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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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北海市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3〕29号)

(略) 海城区卫生健康局:

《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 (略) 海城区高德街道北部湾路以南、南珠大道以西。现有工程“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于2020年5月取得《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0〕148号)。建设内容包括:建有一栋地上3层半框架结构的综合办公大楼,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污水处理站等,主要进行健康证办理、狂犬疫苗接种、核发海城区疫苗、承担海城区的疾病预防及卫生防疫任务,不开设门诊,不收治病人。现有工程目前正处于调试阶段,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拟建项目概况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属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4-*-04-01-*),位于现有工程西侧。项目占地面积3214.03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栋6层集实验室、应急技能培训中心和县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等功能于一体的业务大楼,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等配套设施。

项目总投资10304.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7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5 (略) 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北城发改审〔2022〕45号)。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施工期采取定期清扫及洒水降尘、密目网覆盖运输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疾控中心综合办公大楼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休及夜间不施工、设置施工围挡等有效措施,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施工期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要回收利用,不能回收 (略)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严格控制施工红线,施工场地四周建好围挡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尽早完成绿化措施。

(二)落实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1.拟建工程采取雨污分流制,配套建设40 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1个,采用“调节池+中和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经中和池预处理的一般实验室清洗废水、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确保外排综合废水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近期委托专业机构采用抽排方式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建好并接通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红坎污水厂进一步处理。

2.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项目须加强管理,合理布置厂区废水管网,确保废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废水不外漏。

(三)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生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和PCR实验室的废气经“生物安全柜(紫外线)+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引至高于楼顶

2米以上且距离地面约26米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且“微生物指标零排放,即只是微生物和目标微生物均不得检出”,废气排放速率须严格50%执行。理化实验室的废气经“负压收集+活性炭”后,引至高于楼顶2米以上且距离地面约26米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废气排放速率须严格50%执行。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物大气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建筑物内专用排气管道经排烟井引至楼顶排放。

2.项目运营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要求,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要求。

(四)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项目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化粪池污泥排放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4标准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在中心内暂存。项目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管理及暂存,须分类收集,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须及时清运,杜绝沿途撒落和流失,防止二次污染。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保持充足且空置的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要求,严禁有害病菌、病毒等流入外环境,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七、项目涉及到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的,必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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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

(略) 海城区卫生健康局:

《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 (略) 海城区高德街道北部湾路以南、南珠大道以西。现有工程“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于2020年5月取得《 (略) 行政审批局关于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北审批建准〔2020〕148号)。建设内容包括:建有一栋地上3层半框架结构的综合办公大楼,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污水处理站等,主要进行健康证办理、狂犬疫苗接种、核发海城区疫苗、承担海城区的疾病预防及卫生防疫任务,不开设门诊,不收治病人。现有工程目前正处于调试阶段,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二)拟建项目概况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属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104-*-04-01-*),位于现有工程西侧。项目占地面积3214.03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建设1栋6层集实验室、应急技能培训中心和县级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等功能于一体的业务大楼,配套建设污水处理站等配套设施。

项目总投资10304.2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7万元。项目具体规划布局、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境敏感目标等详见《报告表》。

二、项目于2022年5 (略) 海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略) 海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能力提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北城发改审〔2022〕45号)。项目在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下,对环境不利影响可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从环境影响角度考虑,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环境保护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环保工作,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施工期采取定期清扫及洒水降尘、密目网覆盖运输等有效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施工废水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现有的疾控中心综合办公大楼化粪池处理后定期由吸污车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施工期采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午休及夜间不施工、设置施工围挡等有效措施,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限值要求。施工期能回收利用的建筑垃圾要回收利用,不能回收 (略) 政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堆放;施工人员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严格控制施工红线,施工场地四周建好围挡措施,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尽早完成绿化措施。

(二)落实运营期水环境保护措施。

1.拟建工程采取雨污分流制,配套建设40 立方米/天污水处理站1个,采用“调节池+中和池+接触氧化池+沉淀池+二氧化氯消毒”工艺。经中和池预处理的一般实验室清洗废水、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进入污水处理站,确保外排综合废水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要求后,近期委托专业机构采用抽排方式 (略) 红坎污水处理厂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建好并接通后, (略) 政污水管网, (略) 红坎污水厂进一步处理。

2.项目须按《报告表》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项目须加强管理,合理布置厂区废水管网,确保废水处理措施正常运行,废水不外漏。

(三)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运营期生化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和PCR实验室的废气经“生物安全柜(紫外线)+高效过滤器”处理后,引至高于楼顶

2米以上且距离地面约26米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限值要求且“微生物指标零排放,即只是微生物和目标微生物均不得检出”,废气排放速率须严格50%执行。理化实验室的废气经“负压收集+活性炭”后,引至高于楼顶2米以上且距离地面约26米的排气筒排放,外排废气污染物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限值要求,废气排放速率须严格50%执行。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物大气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后,通过建筑物内专用排气管道经排烟井引至楼顶排放。

2.项目运营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浓度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限值要求,确保厂界恶臭污染物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改扩建要求。

(四)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设备,并采取减振、隔音、消音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项目敏感点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五)项目应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医疗废物处置应符合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污水处理站污泥、化粪池污泥排放须符合《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表4标准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在中心内暂存。项目医疗废物、废活性炭、废过滤介质等危险废物须按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的要求管理及暂存,须分类收集,交由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处理、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各类固体废物须及时清运,杜绝沿途撒落和流失,防止二次污染。

(六)建设单位应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保持充足且空置的事故应急池,严格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及应急要求,严禁有害病菌、病毒等流入外环境,严禁废水直接排放,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环境管理,落实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确保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以及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表》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项目建设须按《报告表》及本批复要求,落实各项环保设施和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应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 (略) 、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常使用。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1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批稿) (略) 生态环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按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整改。

七、项目涉及到放射源、射线装置使用的,必须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按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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