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基本编码 | *W00 | 实施编码 | *5XB*W00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5XB*W00 | 实施主体编码 | *5XB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地点 | (略) 北海大道177号政务中心二楼53、54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监督电话 | 0779-* | 咨询电话 | 0779-*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279号,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
权限划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279号,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0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并扫描上传; 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办理时间 | 5月至10月,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11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基本编码 | *W00 | 实施编码 | *5XB*W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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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5XB*W00 | 实施主体编码 | *5XB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实施主体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地点 | (略) 北海大道177号政务中心二楼53、54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
监督电话 | 0779-* | 咨询电话 | 0779-*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279号,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
权限划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略) 令279号,2000年1月 (略) 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0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受理条件 | 材料齐全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并扫描上传; 2.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办理时间 | 5月至10月,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11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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