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96U*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6U* | 实施主体编码 | *96U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暂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地点 | (略) 北海大道1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监督电话 | 0779—* | 咨询电话 | 0779—*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市(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czwt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 ||
权限划分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需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0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受理条件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用地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市级初审意见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附件3格式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编制并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功能分区图需提交项目可研阶段图件并盖编制单位公章,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文件需按国家标准坐标格式制作并盖编制单位公章; 2.预审材料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中的材料清单组织。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96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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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96U* | 实施主体编码 | *96U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暂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暂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地点 | (略) 北海大道1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局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监督电话 | 0779—* | 咨询电话 | 0779—*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市(县)级审批、核准、备案的czwt (略)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 ||
权限划分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需人民政府或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二)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0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受理条件 |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第三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需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用地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属《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市级初审意见需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附件3格式编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需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编制并盖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功能分区图需提交项目可研阶段图件并盖编制单位公章,项目用地范围拐点坐标文件需按国家标准坐标格式制作并盖编制单位公章; 2.预审材料需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6〕9号)中的材料清单组织。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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