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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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基本编码*实施编码*5XB*
业务办理项编码*5XB*实施主体编码*5XB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到现场次数 1次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地点 (略) 北海大道177号政务中心二楼53、54窗口
通办范围 全市数量限制 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0个工作日,当即办结(抽中的备案项目,20个工作日内公告抽查结果)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监督电话 电话投诉:0779-*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779-*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住建委配合单位: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3
容缺补正方式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受理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广西“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5)或通过广西总队办事直通车(http://171.105.64.211)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办理公示 年检或年审
是否有联办机构 办理时间 5月至10月,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11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基本编码*实施编码*5XB*
业务办理项编码*5XB*实施主体编码*5XB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到现场次数 1次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地点 (略) 北海大道177号政务中心二楼53、54窗口
通办范围 全市数量限制 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0个工作日,当即办结(抽中的备案项目,20个工作日内公告抽查结果)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暂无
监督电话 电话投诉:0779-* 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0779-*
联办机构 牵头单位:住建委配合单位: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符合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委托部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3
容缺补正方式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受理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广西“消防办事大厅”(http://61.235.163.195)或通过广西总队办事直通车(http://171.105.64.211)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二十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经依法备案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备案。
办理公示 年检或年审
是否有联办机构 办理时间 5月至10月,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11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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