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96U* |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6U* | 实施主体编码 | *96U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地点 | (略) 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 规划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监督电话 | 0779 - * | 咨询电话 | 0779 -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略) 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讨论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正)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 (略) 规划区内的,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略) 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略) 、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第二十七条 (略) 、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形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文件完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领取:(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准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3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受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 材料要求: (略) 、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是否符合要求。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该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基本编码 | * | 实施编码 | *96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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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编码 | *96U* | 实施主体编码 | *96U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无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无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略) 自然资源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地点 | (略) 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号 (略) 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 规划窗口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监督电话 | 0779 - * | 咨询电话 | 0779 - *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略) 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略) 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 ||
权限划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略) 、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3月31日讨论通过,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正)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 (略) 规划区内的, (略)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略) 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略) 、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 (略)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第二十七条 (略) 、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一)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形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文件完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领取:(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准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3 |
容缺补正方式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
受理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略) 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 材料要求: (略) 、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是否符合要求。二、审查方式:实地核查。标准如下:该用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 ||
办理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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