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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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基本编码*实施编码*5XB*
业务办理项编码*5XB*实施主体编码*5XB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到现场次数 1次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地点 (略) 北海大道177号政务中心二楼53、54窗口
通办范围 全市数量限制 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779-* 咨询电话 0779-*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权限划分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略)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8
容缺补正方式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受理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办理公示 年检或年审
是否有联办机构 办理时间 5月至10月,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11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基本编码*实施编码*5XB*
业务办理项编码*5XB*实施主体编码*5XB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到现场次数 1次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层级市级
办理地点 (略) 北海大道177号政务中心二楼53、54窗口
通办范围 全市数量限制 暂无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0779-* 咨询电话 0779-*
联办机构 暂无是否收费
行使内容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权限划分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略) 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委托部门 暂无
是否容缺受理 容缺时限 8
容缺补正方式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受理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审查方式及标准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5.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1.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1.格式要求:1.表格必须按照范本进行填写。2.材料要求:1.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标准如下: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办理公示 年检或年审
是否有联办机构 办理时间 5月至10月,上午8:30-12:00 下午15:00-18:00;11月至次年4月,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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