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山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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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山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关于白山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白山发改审批字〔2023〕49号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白山管局文[202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略) 大洋 (略) 《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白大洋评字[2022]30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 (略) (略) 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白山发改审批字[2022]259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1-*)。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用房一座,建筑面积为984.2平方米(单层,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站贴建)。

三、建设地点

(略) 浑江区通江路99号,北安大街以南,长白山大街以北, (略) 生态环 (略) 。

四、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为6个月。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529.9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62.03万元,设备购置费31.3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7.38万元;基本预备费:39.23万元。

资金来源为全部申请地方财政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下步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办理下步手续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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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发改审批字〔2023〕49号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

你单位报来《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请示》(白山管局文[2023]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 (略) 大洋 (略) 《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白大洋评字[2022]30号)提出的审查意见,经研究认为, (略) (略) 编制并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满足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符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白山发改审批字[2022]259号)要求,原则同意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代码

(略) 人民来访接待中心建设项目(项目代码:2208-*-04-01-*)。

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人民来访接待中心用房一座,建筑面积为984.2平方米(单层, (略) 生态环境局监测站贴建)。

三、建设地点

(略) 浑江区通江路99号,北安大街以南,长白山大街以北, (略) 生态环 (略) 。

四、建设期限

项目建设期为6个月。

五、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项目总投资529.9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362.03万元,设备购置费31.3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97.38万元;基本预备费:39.23万元。

资金来源为全部申请地方财政资金。

六、相关要求

(一)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严格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据此开展下步工作,认真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开工建设。

(二)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四制”相关要求,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技术标准等实施,严禁擅自夹带楼堂馆所等建设内容。要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政府投资条例》( (略) 令第712号),除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要按工程进度、合同约定等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违规举债、不得增加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确保项目依法合规按期建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和用途。

(三) (略) 机关事务管理局要通过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进行调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调整手续。本批复文件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据此办理下步手续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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