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泊位事项的公示
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泊位事项的公示
为进 (略) 主城区停车供需矛盾,合理有效增加停车泊位,规范静态交通秩序,切实推进解决“停车难”问题,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发展改革委等 (略) 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2〕10号)有关要求,现就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开放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开放单位
自2023年4月1日起,主城区范围内56个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的停车泊位向社会车辆(7座以下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开放,其中配备停车设施的停车泊位可以有偿开放。
二、开放时间
1.工作日:夜间开放。晚上6:30至次日上午8:00为开放时间,不得提前和超时停车。
2.周末及节假日:全天开放。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00前必须驶离。
3.限制进出时间:晚上10:00至次日6:00,为便于开放单位的内部管理,该时段内原则上不予存取车辆;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有关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予以配合帮助。
4.特殊情况:如遇重大活动、工程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关闭停车泊位的,相关开放单位应提前一天在入口处张贴通知,并设置禁止进入标识牌。
三、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停车场应自觉服从所属单位管理,做好进出信息登记等工作;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有序进出,按标识标线文明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存放任何违禁物品,自行妥善保管车内财物;停车时应在车辆醒目位置留存联系电话。
2.对在规定时间外不离开或长期占用车位影响办公秩序的,停车场所属单位有权拒绝停车;对长期停放的“僵尸车”,停车场所属单位应联系车辆所有权人并要求驶离,无法联系或拒绝驶离的,联系交警等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3.对恶意扰乱办公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人为破坏停车场和单位其他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4.各开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为进 (略) 主城区停车供需矛盾,合理有效增加停车泊位,规范静态交通秩序,切实推进解决“停车难”问题,按照《 (略) 人民政府 (略) 发展改革委等 (略) 停车设施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函〔2022〕10号)有关要求,现就主城区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泊位开放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开放单位
自2023年4月1日起,主城区范围内56个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的停车泊位向社会车辆(7座以下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开放,其中配备停车设施的停车泊位可以有偿开放。
二、开放时间
1.工作日:夜间开放。晚上6:30至次日上午8:00为开放时间,不得提前和超时停车。
2.周末及节假日:全天开放。在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00前必须驶离。
3.限制进出时间:晚上10:00至次日6:00,为便于开放单位的内部管理,该时段内原则上不予存取车辆;如遇紧急特殊情况,有关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予以配合帮助。
4.特殊情况:如遇重大活动、工程维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关闭停车泊位的,相关开放单位应提前一天在入口处张贴通知,并设置禁止进入标识牌。
三、管理规定
1.车辆进入停车场应自觉服从所属单位管理,做好进出信息登记等工作;在规定区域和时间内有序进出,按标识标线文明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存放任何违禁物品,自行妥善保管车内财物;停车时应在车辆醒目位置留存联系电话。
2.对在规定时间外不离开或长期占用车位影响办公秩序的,停车场所属单位有权拒绝停车;对长期停放的“僵尸车”,停车场所属单位应联系车辆所有权人并要求驶离,无法联系或拒绝驶离的,联系交警等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3.对恶意扰乱办公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人为破坏停车场和单位其他公共设施的,应照价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4.各开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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