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部固废中心沼液处理站(一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部固废中心沼液处理站(一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厦门珉 (略) :
报来《立项用地阶段审批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环保运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第673号令)及《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五条及第七条、《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第一条等规定,同意建设东部固废中心沼液处理站(一期)工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107-*-04-01-*)。
项目建设单位为厦门珉 (略) ,单位 (略) 翔安区新圩镇镇口路5号103之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翔安区。
三、项目位于翔安区新圩镇白云飞生态园(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内,现状渗滤液处理站一期、二期的北侧,主要建设一座规模700吨/日的沼液处理站,工艺方案采用“芽孢杆菌反应器+超滤+Fenton高级氧化+BAF”流程,出水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8717.61平方米(包括预留后期用地约6400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处理车间、气体脱氨设备和调节池、消防水池及泵房等。
四、项目总投资约11324万元(未审),资金由厦门珉 (略) 自筹。
五、建设项目应符合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文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珉 (略) :
报来《立项用地阶段审批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 (略) 餐厨、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环保运行,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第673号令)及《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第五条及第七条、《 (略) 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厦府〔2017〕52号)第一条等规定,同意建设东部固废中心沼液处理站(一期)工程(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项目代码:2107-*-04-01-*)。
项目建设单位为厦门珉 (略) ,单位 (略) 翔安区新圩镇镇口路5号103之一。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翔安区。
三、项目位于翔安区新圩镇白云飞生态园(东部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内,现状渗滤液处理站一期、二期的北侧,主要建设一座规模700吨/日的沼液处理站,工艺方案采用“芽孢杆菌反应器+超滤+Fenton高级氧化+BAF”流程,出水标准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A级标准, (略) 政污水管网。
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8717.61平方米(包括预留后期用地约6400平方米)。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处理车间、气体脱氨设备和调节池、消防水池及泵房等。
四、项目总投资约11324万元(未审),资金由厦门珉 (略) 自筹。
五、建设项目应符合环保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
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文件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八、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报建手续。
九、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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