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兴岛医院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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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兴岛医院有限公司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合作路790、800号。拟将原长兴镇前卫支路161、171号现有建设内容全部搬迁至本项目。共设置病床99张,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口腔科、皮肤科、检验科、中医科等,不设传染科、传染病房、手术室、太平间和临终关怀室。

项目建成后,预计门诊量100人次/天。共有员工80人,其中门诊医护30人,办公人员20人,实行8小时1班制,年工作313天;住院医护30人,实行24小时3班制,年工作365天。项目租赁建筑面积2958.89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顺茂环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通过了上海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污水处理站臭气经密闭收集并通过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H2S、NH3和臭气浓度的排放均须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检验操作过程产生的生物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院区内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8)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院区场界处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要求,院区场界处氨、硫化氢浓度及场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中相应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烷、氯气浓度及臭气浓度均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洗衣废水、医疗器械清洗废水、高压蒸汽灭菌废水、超声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口水质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预处理标准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东、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北、西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医疗废物、废化学包装、废药物、废高效过滤器、废灯管、废活性炭、污泥栅渣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并预留足够贮存空间满足贮存需求。未污染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包装废物、废普通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 (略) 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略) :

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 (略) 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以及相关材料已收悉,现已审理完结。

一、经审理查明:

(一)项目位于崇明区长兴镇合作路790、800号。拟将原长兴镇前卫支路161、171号现有建设内容全部搬迁至本项目。共设置病床99张,设有内科、外科、妇科、口腔科、皮肤科、检验科、中医科等,不设传染科、传染病房、手术室、太平间和临终关怀室。

项目建成后,预计门诊量100人次/天。共有员工80人,其中门诊医护30人,办公人员20人,实行8小时1班制,年工作313天;住院医护30人,实行24小时3班制,年工作365天。项目租赁建筑面积2958.89平方米,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万元。

(二)你单位委托顺茂环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编制了《报告表》,并通过了上海环境科学学会的技术评估,网上公示已按照相关规定完成。

二、我局经审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一)根据《报告表》分析结论意见及建设单位环保措施落实承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地点、性质、规模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建设。在建设中,如果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性质、规模及采用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二)项目设计及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报告表》要求,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安排施工时段和使用施工设备,落实施工期噪声、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环保设施和污染防治措施,保护环境,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三)项目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具体要求:

1、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类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污水处理站臭气经密闭收集并通过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H2S、NH3和臭气浓度的排放均须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2中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2、严格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检验操作过程产生的生物气溶胶经生物安全柜自带的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放。院区内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8)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院区场界处非*烷总烃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3限值要求,院区场界处氨、硫化氢浓度及场界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3、表4中相应浓度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周边氨、硫化氢、*烷、氯气浓度及臭气浓度均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的排放限值要求。

3、项目应实行雨、污分流。洗衣废水、医疗器械清洗废水、高压蒸汽灭菌废水、超声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一同进入污水处理站,经处理 (略) 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长兴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口水质须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的预处理标准要求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要求。

4、合理布局、防治噪声污染。各类设备应进行低噪选型,并采取相应的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东、南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北、西侧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

5、各类固废应分类收集、定点堆放。医疗废物、废化学包装、废药物、废高效过滤器、废灯管、废活性炭、污泥栅渣等危险废物应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并报我局备案,危废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修改单中的相关规定,并预留足够贮存空间满足贮存需求。未污染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及包装废物、废普通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规范贮存,贮存场所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规定,委托专业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

6、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落实监控措施和台账管理制度,确保正常、非正常工况下污染物排放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物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相关规定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并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你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申报备案、审批或核准。如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机关调整并导致环评审批权限发生变化时,你单位应另行向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申请环评审批。

三、请崇明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负责对项目的环境保护检查工作。

四、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的通告》(沪府发〔2021〕12号)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申请人如不服本审理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 (略) 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五、项目建设和运行依法需要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等其他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按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后方能开工建设或运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公告

   2、 (略) 搬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版)


(略) 崇明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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