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2023年4月2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文件 批号 | 批复时间 | 建设地点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关于对内蒙古西部煤炭与化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区环审〔2023〕6号 | 2023.4.20 | (略) 乌达区 | 内蒙古西部煤炭与化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一期) |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公告
序号 | 批复名称 | 文件 批号 | 批复时间 | 建设地点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1 | 关于对内蒙古西部煤炭与化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乌区环审〔2023〕6号 | 2023.4.20 | (略) 乌达区 | 内蒙古西部煤炭与化工技术研发中心项目(一期) | 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 (略) |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届满。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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