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平县磊鑫实业有限公司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二期)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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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平县磊鑫实业有限公司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二期)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连 (略) :

  我局于2022 (略) 连平县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二期)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2 (略) 提出的连平县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期)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 (略) 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1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 %,林草植被恢复率98 %,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依据《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财政厅 (略) 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25.82公顷(已剔除一期已征8.30公顷)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5.49万元;2、开采期间,按设计资源量*立方米分期计征,共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05.18万元。根据《 (略) 发展 (略) 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108.603万元,征收县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2.067万元,其中,征占地水土保持补偿费1.549万元为一次性缴纳,资源性水土保持补偿费10.518万元按季度分期缴纳。


连平县水务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实施连 (略) 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二期)告知书.pdf


连 (略) :

  我局于2022 (略) 连平县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二期)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于2022 (略) 提出的连平县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期)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 (略) 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4.1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建设生产类项目一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8%,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 %,林草植被恢复率98 %,林草覆盖率27%。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依据《 (略) 发展改革委 (略) 财政厅 (略) 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该项目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地面积25.82公顷(已剔除一期已征8.30公顷)一次性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5.49万元;2、开采期间,按设计资源量*立方米分期计征,共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05.18万元。根据《 (略) 发展 (略) 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108.603万元,征收县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12.067万元,其中,征占地水土保持补偿费1.549万元为一次性缴纳,资源性水土保持补偿费10.518万元按季度分期缴纳。


连平县水务局

2022年6月7日

附件:实施连 (略) 陂头镇杨贡坑矿区建筑用辉绿岩矿水土保持方案(二期)告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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