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武县浦道江山映项目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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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武县浦道江山映项目地块2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关于修武县浦道江山映项目(地块二)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一、项目概况

修武县浦道江山映项目(地块二) (略) 修武县郇封镇丰收路与竹林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35.*°,占地面积3657.83 m2(合5.49 亩)。地块四至范围:北至丰收路、西至浦道江山映、南至浦道江山映、东至浦道江山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对可能涉及污染的区域进行了布点取样分析,取样区域内共有7 个土壤采样点(含3 个土壤对照点)和4 个地下水采样点(含1 口对照井),共计11 个采样点,送检21 个土壤采样样品(含对照点和密码样),5 个地下水样品(含对照点和密码样),综合现场快速检测仪器PID、XRF 筛选部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将各污染物质对地块的影响真实、全面地反应在统计结果中。经对地块历史资料的调查分析结果、采样检测结果的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如下:1、土壤环境监测: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分析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 所列45 个基本项目、pH 值、石油烃(C10-C40)、氨氮。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所有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修武县浦道江山映项目(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 78 页/共 182 页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2、地下水环境监测: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分析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 规定的除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外的35 项常规指标和石油烃(C10-C40)。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所有指标均低于GB/T14848-2017 中的IV 类标准限值要求,IV 类指标为氟化物、硝酸盐、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其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浓度相差不大,浊度指标结果超出限值,但其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差不大,可能为地块区域性特征,由地貌,地质构造等相关原因造成,且浊度指标容易通过过滤等手段清除,故其对水质影响不大。其余检测指标均低于III 类标准限量。3、基于检测和分析评价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以上标准。综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本次调查工作结束,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联系人:宫老师

联系电话:*

地址: (略) 腾云电子商务产业园

江山映地块2报告.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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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修武县浦道江山映项目(地块二) (略) 修武县郇封镇丰收路与竹林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3.*°,北纬35.*°,占地面积3657.83 m2(合5.49 亩)。地块四至范围:北至丰收路、西至浦道江山映、南至浦道江山映、东至浦道江山

二、调查结论

本次调查按照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对可能涉及污染的区域进行了布点取样分析,取样区域内共有7 个土壤采样点(含3 个土壤对照点)和4 个地下水采样点(含1 口对照井),共计11 个采样点,送检21 个土壤采样样品(含对照点和密码样),5 个地下水样品(含对照点和密码样),综合现场快速检测仪器PID、XRF 筛选部分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将各污染物质对地块的影响真实、全面地反应在统计结果中。经对地块历史资料的调查分析结果、采样检测结果的综合分析,得出结论如下:1、土壤环境监测:本次调查地块内土壤分析检测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 所列45 个基本项目、pH 值、石油烃(C10-C40)、氨氮。根据土壤监测结果可知,所有指标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修武县浦道江山映项目(地块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第 78 页/共 182 页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中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2、地下水环境监测:本次调查地块内地下水分析检测因子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 规定的除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外的35 项常规指标和石油烃(C10-C40)。根据地下水监测结果可知,所有指标均低于GB/T14848-2017 中的IV 类标准限值要求,IV 类指标为氟化物、硝酸盐、总硬度和溶解性总固体,其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浓度相差不大,浊度指标结果超出限值,但其检测结果与对照点检测结果相差不大,可能为地块区域性特征,由地貌,地质构造等相关原因造成,且浊度指标容易通过过滤等手段清除,故其对水质影响不大。其余检测指标均低于III 类标准限量。3、基于检测和分析评价结果,调查地块内土壤污染物含量不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2)规定的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地下水污染物含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 类以上标准。综上,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确定的工作内容和程序,本地块的环境状况可接受,本次调查工作结束,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细采样调查分析和风险评估。

本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众对本项目有生态环境相关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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