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水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清水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清水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清水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碳资产 (略) 编制完成的《清水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清水河县城关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内,占地面积为4430.8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26.45平方米。项目新建垃圾处理车间1座,内设垃圾接收间、垃圾分选预处理系统及垃圾热解碳化处理系统,配套建设应急除臭系统、余热利用系统(1台 4 吨/小时急冷锅炉)、锅炉软水制备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炉渣堆存间、危废暂存间、仓储间等。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80吨。项目总投资5765.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4.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8.75%。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热解碳化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换热+半干法脱酸(NaOH)+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NOx、SO2、HCl、CO、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逃逸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要求;垃圾储坑采用负压全封闭设计,恶臭气体负压收集后引至热解系统作为热解炉一次风及二燃室二次风回用。项目须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针对热解碳化炉烟气设置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垃圾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回喷至热解炉内热解处置,不外排;软水系统排水及锅炉排水回用于填埋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项目危废暂存间、渗滤液收集池、垃圾储坑及事故水池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监测制度。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本项目热解炉处理;垃圾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大件垃圾、可回收金属等外售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软水系统产生的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回收;热解炉炉渣暂存于炉渣间,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含二噁英及重金属等物质的飞灰经固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后运至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粘有飞灰的废布袋、除臭系统废酸碱液、脱酸固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管理。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清水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关于清水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的申请》及由内蒙古碳资产 (略) 编制完成的《清水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我局审议,同意该项目建设,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位 (略) 清水河县城关镇生活垃圾处理厂内,占地面积为4430.8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26.45平方米。项目新建垃圾处理车间1座,内设垃圾接收间、垃圾分选预处理系统及垃圾热解碳化处理系统,配套建设应急除臭系统、余热利用系统(1台 4 吨/小时急冷锅炉)、锅炉软水制备系统、烟气净化系统、飞灰处理系统、炉渣堆存间、危废暂存间、仓储间等。项目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80吨。项目总投资5765.1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4.5万元,占总投资比例为8.75%。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建设可行。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项目施工废水经处理后回用;采取洒水抑尘以减少施工扬尘的污染;合理布置施工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相关要求。
(二)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热解碳化炉烟气采用“SNCR脱硝+急冷换热+半干法脱酸(NaOH)+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45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NOx、SO2、HCl、CO、重金属及其化合物、二噁英类物质排放参照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14)表4限值要求,逃逸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相关限值要求;垃圾储坑采用负压全封闭设计,恶臭气体负压收集后引至热解系统作为热解炉一次风及二燃室二次风回用。项目须按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及其修改单要求,针对热解碳化炉烟气设置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建立能源管理制度,实现温室气体排放不新增。
(三)加强水环境保护。垃圾渗滤液经渗滤液收集池收集后回喷至热解炉内热解处置,不外排;软水系统排水及锅炉排水回用于填埋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项目危废暂存间、渗滤液收集池、垃圾储坑及事故水池等区域须做好防渗措施。按规定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控体系,完善监测制度。
(四)严格控制噪声环境影响。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五)加强固废管理。生活垃圾收集后送至本项目热解炉处理;垃圾预处理过程产生的大件垃圾、可回收金属等外售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软水系统产生的废树脂由厂家更换回收;热解炉炉渣暂存于炉渣间,外运综合利用或运至填埋场填埋处置;含二噁英及重金属等物质的飞灰经固化处理,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填埋废物的入场要求后运至填埋场单独分区填埋处置;粘有飞灰的废布袋、除臭系统废酸碱液、脱酸固废、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交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项目须在厂区内配套足够容量的一般固废临时贮存库和危险废物临时贮存库,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要求进行管理。
(六)做好项目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等相关要求。
(七)严格执行环评报告中提出的其他环境影响防治对策,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须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
四、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在开工前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 (略) 生态环境局清水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及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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