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市定点屠宰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河市定点屠宰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建设背景
河市牲畜屠 (略) (略) 建设、运营,其委托编制的《河市牲畜屠宰场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10月21 (略) 洛江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编号:135),审批的生产规模为生猪屠宰量50头/d(18250头/a)。2 (略) 牲畜屠宰场的生猪屠宰量提升至266头/d(约9.7万头/a),企业编制的《河市牲畜屠宰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于2016年12月3 (略) 洛江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编号为:泉洛环评备[2016]表86号)。
根据《 (略) 宝洲路屠宰场停产关闭及产能分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内容,计划将 (略) 宝洲路屠宰场进行宰杀的 (略) 牲畜屠宰场进行宰杀。同时考虑当地人口数量增长, (略) 场肉类供应需求,为了进一步保障当地肉类食品的供应。 (略) (略) 河市牲畜屠宰场拟在原有场地内进行扩建,生猪屠宰量从266头/d(约9.7万头/a)提升至700头/d(约25.48万头/a)。
二、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 (略) (略) 产能分流过度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址: (略) (略) 镇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规模:生猪屠宰量从266头/d(约9.7万头/a)提升至700头/d(约25.48万头/a)。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略)
联系人:赖主任
联系电话:*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福州庆林 (略)
联系人:欧阳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本次改扩建项目建设的态度(支持或反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解决的建议,以及对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建议,公众提出意见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自己的意见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g?pwd=kj2r
提取码:kj2r
七、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①电话反馈意见;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报告书编制单位联系。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八、公示时间
至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4号令《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相关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建设背景
河市牲畜屠 (略) (略) 建设、运营,其委托编制的《河市牲畜屠宰场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08年10月21 (略) 洛江区环境保护局审批(编号:135),审批的生产规模为生猪屠宰量50头/d(18250头/a)。2 (略) 牲畜屠宰场的生猪屠宰量提升至266头/d(约9.7万头/a),企业编制的《河市牲畜屠宰场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备案材料》于2016年12月3 (略) 洛江区环境保护局进行备案(编号为:泉洛环评备[2016]表86号)。
根据《 (略) 宝洲路屠宰场停产关闭及产能分流工作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内容,计划将 (略) 宝洲路屠宰场进行宰杀的 (略) 牲畜屠宰场进行宰杀。同时考虑当地人口数量增长, (略) 场肉类供应需求,为了进一步保障当地肉类食品的供应。 (略) (略) 河市牲畜屠宰场拟在原有场地内进行扩建,生猪屠宰量从266头/d(约9.7万头/a)提升至700头/d(约25.48万头/a)。
二、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 (略) (略) 产能分流过度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址: (略) (略) 镇
建设单位: (略) (略)
建设规模:生猪屠宰量从266头/d(约9.7万头/a)提升至700头/d(约25.48万头/a)。
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略) (略)
联系人:赖主任
联系电话:*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福州庆林 (略)
联系人:欧阳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63.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本次公示主要征求公众对本次改扩建项目建设的态度(支持或反对),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解决的建议,以及对本次公众意见调查工作的建议,公众提出意见应本着公正、客观的原则,对自己的意见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六、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
链接:http://**-g?pwd=kj2r
提取码:kj2r
七、提交公众意见表的方式和途径
公众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①电话反馈意见;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建设单位或环评报告书编制单位联系。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八、公示时间
至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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