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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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D28-1123-2023-1206分 类:公告公示
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发文日期:2023-04-21 09:18:44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有效浏览: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字〔2023〕8-4号


当事人:欧阳**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X

住址: (略) 泰和县食品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3月8日-9日, (略) 泰和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汪陂途 (略) 现场检查及调查。2022年6月,你承包了江西汪陂途 (略) 厂区内全部生产线,承包期限1年,主要从事乌鸡食品制造。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承包生产线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我局委托了 (略) ( (略) )现场对该生产线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3月13日,长盛公司出具了编号“长盛测字2023第Q0033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你承包生产线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4mg/L,氨氮浓度为23.7mg/L,分别超过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的0.91倍、0.58倍;总磷浓度为0.88mg/L,超过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的0.76倍,你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3月9日江西汪陂途 (略) 行政经理胡**《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梁**《调查询问笔录》、及公司营业执照;欧阳**《调查询问笔录》,欧阳**与江西汪陂途 (略) 签订的《工厂生产承包合同》, (略) 检测报告(长盛测字2023第Q0033号),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资料为证。

欧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字〔2023〕8-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说明。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细化为: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①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欧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志明 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索 引 号:D28-1123-2023-1206分 类:公告公示
责任部门:县生态环境局发文日期:2023-04-21 09:18:44
标 题: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公开时限:常年公开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有效性:有效浏览:
行政处罚决定书

? (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环罚字〔2023〕8-4号


当事人:欧阳**

公民身份号码: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3X

住址: (略) 泰和县食品产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3月8日-9日, (略) 泰和生态环境局对江西汪陂途 (略) 现场检查及调查。2022年6月,你承包了江西汪陂途 (略) 厂区内全部生产线,承包期限1年,主要从事乌鸡食品制造。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时,你承包生产线正常生产,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同时,我局委托了 (略) ( (略) )现场对该生产线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检测。3月13日,长盛公司出具了编号“长盛测字2023第Q0033号”《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数据显示,你承包生产线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34mg/L,氨氮浓度为23.7mg/L,分别超过该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表3“畜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的0.91倍、0.58倍;总磷浓度为0.88mg/L,超过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限值的0.76倍,你存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3年3月9日江西汪陂途 (略) 行政经理胡**《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梁**《调查询问笔录》、及公司营业执照;欧阳**《调查询问笔录》,欧阳**与江西汪陂途 (略) 签订的《工厂生产承包合同》, (略) 检测报告(长盛测字2023第Q0033号),现场检查拍摄照片等资料为证。

欧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环罚字〔2023〕8-4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23年3月30日,我局收到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说明。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和《 (略)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之规定“细化为:1.日废水排放量200吨以下的:①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以下或者总量超标5%以内的,处10万-15万元罚款。同时具有上述两种情形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欧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点击查看>>万元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根据《 (略) 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提供缴款码到对应银行或网站进行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 (略) 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志明 联系电话:0796--*

联系地址: (略) 泰和县澄江镇白凤东路泰和生态环境局一楼综合执法大队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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