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汇天然环保砖及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审批后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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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汇天然环保砖及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审批后公示

  惠市环(龙门)建〔2023〕12号

  关于龙门汇天然环保砖及干混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送来《龙门汇天然环保砖及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平陵街道坦圹地段,占地面积14919m2,建筑面积19938m2。项目主要从事环保砖和干混砂浆生产,年产压蒸氧加气混凝土砌块10万立方、压蒸氧加气混凝土板材80万立方、普通砂浆30万吨,特种砂浆10万吨。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占总投资的1%,劳动定员80人,部分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 (略)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设临时施工营地,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办公依托周边及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厂区须做好硬底化及绿化,厂界须实施围闭遮挡措施。

  (1)本项目粉料筒仓(罐)应为全密闭整体封装,在罐顶保留的1个呼吸孔上方须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用于粉尘的收集和处理(18 套粉料筒仓共设置18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2)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投料、搅拌、筛分、成品散装、装袋等生产工序均须在密闭装置(管道)内或封闭车间内进行;在混合搅拌机(2台)、筛分机(2台)、制砂机(1台)、包装机(4台)等设备上方均须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共9台),粉尘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在搅拌仓及其料斗处应密闭设计,须设置排气管连接至单独配套的布袋收尘器,粉尘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3)项目的原料堆场须使用高度7m的彩钢板进行围挡,须配备遮盖顶棚,不得露天堆放,并安装水雾喷淋装置;厂区路面行车、装卸料、原料堆放时,均须采取洒水抑尘的方式处理粉尘,并安排专人定期清扫厂区及路面,及时清理散落物料和沉积粉尘;成品仓放料口与砂浆运输车进料口处设自动衔接输料口,放料结束时先关闭放料口阀门后砂浆运输车方可驶离;运输车辆应做好清洁、遮盖等措施,对附近进出厂区主要运输线路应加强洒水抑尘,清扫保洁,防止运输扬尘污染。

  (4)项目设置12t/h天然气锅炉1台,燃烧尾气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收严至50毫克/立方米)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5)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油烟井道引至食堂楼顶天面排放。

  (6)本项目所有涉及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工序,须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3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三者的较严值。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

排气筒(编号)

天然气锅炉(1台12t/h)燃烧供热

低氮燃烧技术

排气筒(1#)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搅拌机、车辆、实验室及场地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蒸压养护冷凝水、锅炉废水、球磨机用水均须回用于生产或喷淋降尘等环节,不得直接外排;厂区、进出厂道路等区域周围应建设截排水沟,将收集的初期雨水排入厂区内设置的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直接外排;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预处理,汇同其他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厂区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物标准的严者标准后回用于厂区或周边绿化及山林旱地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沉淀池沉渣、不合格品及实验室废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滤袋、废树脂、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沉淀池沉渣、不合格品及实验室废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环节);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防腐乳胶,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及废油脂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原辅材料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0.82t/a。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



  惠市环(龙门)建〔2023〕12号

  关于龙门汇天然环保砖及干混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略) (略) :

  送来《龙门汇天然环保砖及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审批意见:

  一、项 (略) 龙门县平陵街道坦圹地段,占地面积14919m2,建筑面积19938m2。项目主要从事环保砖和干混砂浆生产,年产压蒸氧加气混凝土砌块10万立方、压蒸氧加气混凝土板材80万立方、普通砂浆30万吨,特种砂浆10万吨。项目总投资1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占总投资的1%,劳动定员80人,部分在厂区内食宿。根据建设项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同意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分析结论,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该项目建设。

  二、 (略) (略) 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环境污染防治负总体责任。项目建设应认真落实好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乱堆乱弃,并采取封闭施工、洒水降尘等措施控制施工扬尘。

  2、项目施工场地、临时堆场四周应设置排水沟,对施工废水、地表径流水(冲刷雨水)进行收集,经沉淀池、隔油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得直接外排。项目建设范围内不设临时施工营地,不设食堂和宿舍,施工人员生活办公依托周边及附近民房、村屋等生活设施解决,生活污水按原有方式进行处理及排放。

  3、项目应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优化施工场地布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确保施工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

  4、项目施工产生的余泥渣土、建筑废料等应分类收集,可用于回填或回收利用的应进行相应处理,不可回收利用的须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处置;施工期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二)营运期主要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各功能区应合理布局,厂区须做好硬底化及绿化,厂界须实施围闭遮挡措施。

  (1)本项目粉料筒仓(罐)应为全密闭整体封装,在罐顶保留的1个呼吸孔上方须设置脉冲袋式除尘器用于粉尘的收集和处理(18 套粉料筒仓共设置18台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的粉尘无组织排放。

  (2)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投料、搅拌、筛分、成品散装、装袋等生产工序均须在密闭装置(管道)内或封闭车间内进行;在混合搅拌机(2台)、筛分机(2台)、制砂机(1台)、包装机(4台)等设备上方均须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共9台),粉尘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在搅拌仓及其料斗处应密闭设计,须设置排气管连接至单独配套的布袋收尘器,粉尘经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3)项目的原料堆场须使用高度7m的彩钢板进行围挡,须配备遮盖顶棚,不得露天堆放,并安装水雾喷淋装置;厂区路面行车、装卸料、原料堆放时,均须采取洒水抑尘的方式处理粉尘,并安排专人定期清扫厂区及路面,及时清理散落物料和沉积粉尘;成品仓放料口与砂浆运输车进料口处设自动衔接输料口,放料结束时先关闭放料口阀门后砂浆运输车方可驶离;运输车辆应做好清洁、遮盖等措施,对附近进出厂区主要运输线路应加强洒水抑尘,清扫保洁,防止运输扬尘污染。

  (4)项目设置12t/h天然气锅炉1台,燃烧尾气须采取低氮燃烧技术处理, (略)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的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氮氧化物收严至50毫克/立方米)后,通过一根排放口离地面15米或以上(含楼高)及高于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最高建筑物3米以上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

  (5)食堂油烟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引至静电油烟净化器处理后,通过排油烟井道引至食堂楼顶天面排放。

  (6)本项目所有涉及粉尘(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的工序,须严格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3现有和新建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 (略)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中三者的较严值。

  综上,本项目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科学规范,尽最大程度远离周边敏感点。有关工序、污染防治设备与排放口(排气筒)设置应严格落实(下表)对应关系,不得私自增改排放口(排气筒)。

工序

污染防治设备

排气筒(编号)

天然气锅炉(1台12t/h)燃烧供热

低氮燃烧技术

排气筒(1#)

  2、建设单位应完善雨污分流措施。本项目搅拌机、车辆、实验室及场地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蒸压养护冷凝水、锅炉废水、球磨机用水均须回用于生产或喷淋降尘等环节,不得直接外排;厂区、进出厂道路等区域周围应建设截排水沟,将收集的初期雨水排入厂区内设置的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直接外排;食堂含油污水经隔油隔渣预处理,汇同其他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接入厂区自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物标准的严者标准后回用于厂区或周边绿化及山林旱地灌溉,不得直接外排。

  3、项目须通过采取合理的生产布局及隔音减震等噪声防治措施,使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本项目一般工业固废包括沉淀池沉渣、不合格品及实验室废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滤袋、废树脂、自建生活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均须经过分类收集后交由专业回收单位处理(沉淀池沉渣、不合格品及实验室废品、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环节);危险废物包括废机油、废油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防腐乳胶,须分类收集并定点存放于有警示标识的防渗防漏密封设施内,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员工生活垃圾、厨余垃圾及废油脂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5、项目应编制环境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措施,重点加强消防、原辅材料撒漏和污染防治处理设施故障等环境风险事故防范。

  6、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NOX≤0.82t/a。运营期间,项目应制定落实自行监测计划,每年监测频次以排污许可相关核定为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项目须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环保设施建成经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四、若项目的性质、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和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须依法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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