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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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征求《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现将《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6.com

2、通信地址: (略) 利安路1号(升达大厦)六楼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


附件:《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

(略) 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



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金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建筑工地、待建地、已征未用空地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结合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金平区发改局 (略) 政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金平区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册手续。质量安全注册手续办理后,区住建局应及时到工程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督查工程是否提前施工。

第四条、工程建设开工前施工单位除了普通的“三通一平”之外,应按六个100%的要求进行围挡、喷淋、洗车槽、硬底化的设置,以确保工程文明施工。

第五条、区各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时,应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文明,六个百分百,创文等工作符合要求。

第六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单位按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区住建局备案。

第七条、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的7个工作日内,区住建局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以及《建设工程安全告知书》并交给有关单位。

第八条、工程建设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制定工程材料送检计划,并提交项目区住建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工程开工后项目区住建局对基础分步实施重点监管,对主体分步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区住建局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工程 (略) 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执法检查。

第十条、区住建局每次对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监督检查后,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工方签字。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局部暂时停工通知书。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参见单位有违反《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区住建局均需立即要求其整改并进行动态扣分。

第十二条、区住建局发现建筑工地存在第十条有关行为后应开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同一行为按逐级上升的扣分方式进行扣分,第一次对建设工程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进行扣分;第二次整改不力的,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进行扣分,并约谈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其提出警告;第三次仍整改不到位的,区住建局应按《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略) 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住建〔2019〕25号)的相关要求及时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并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纳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对由于“创文”工作不落实, (略) 创建 (略) (或 (略) )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区住建局应按《 (略) 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认定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向区住建局作书面报告。工程准备重新开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区住建局进行现场督查,未经督查的,不得重新开工。

第十五条、区各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不定时开展对项目的安全专项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对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刻整改。

第十六条、农村自建房的建设项目由各街道参照该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拆除工程、待建的【三旧】改造工程由区更新局参照该意见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待建地、已征未用空地由区自然资源局参照该意见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征求《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现将《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26.com

2、通信地址: (略) 利安路1号(升达大厦)六楼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18日


附件:《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征求意见稿)》

(略) 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8月4日



金平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意见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指引(暂行)》,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金平区行政区域内的在建建筑工地、待建地、已征未用空地适用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坚持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结合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金平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在金平区发改局 (略) 政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金平区住建局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注册手续。质量安全注册手续办理后,区住建局应及时到工程现场进行拍照取证,督查工程是否提前施工。

第四条、工程建设开工前施工单位除了普通的“三通一平”之外,应按六个100%的要求进行围挡、喷淋、洗车槽、硬底化的设置,以确保工程文明施工。

第五条、区各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时,应落实参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文明,六个百分百,创文等工作符合要求。

第六条、工程建设开工前建设单位需提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施工单位按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专家论证,并将论证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区住建局备案。

第七条、在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的7个工作日内,区住建局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和《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计划》以及《建设工程安全告知书》并交给有关单位。

第八条、工程建设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制定工程材料送检计划,并提交项目区住建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工程开工后项目区住建局对基础分步实施重点监管,对主体分步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区住建局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工程 (略) 场行为、工程质量行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执法检查。

第十条、区住建局每次对施工现场质量情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监督检查后,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记录表》,并由监理、施工方签字。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的,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局部暂时停工通知书。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参见单位有违反《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政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区住建局均需立即要求其整改并进行动态扣分。

第十二条、区住建局发现建筑工地存在第十条有关行为后应开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同一行为按逐级上升的扣分方式进行扣分,第一次对建设工程相关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进行扣分;第二次整改不力的,对建设工程参建单位进行扣分,并约谈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其提出警告;第三次仍整改不到位的,区住建局应按《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略) 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汕住建〔2019〕25号)的相关要求及时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并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纳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对由于“创文”工作不落实, (略) 创建 (略) (或 (略) )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通报,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建筑工地,区住建局应按《 (略) 场“黑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认定管理工作,并及时将相关责任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施工过程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向区住建局作书面报告。工程准备重新开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区住建局进行现场督查,未经督查的,不得重新开工。

第十五条、区各相关部门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不定时开展对项目的安全专项检查,建立检查台账,对存在质量及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刻整改。

第十六条、农村自建房的建设项目由各街道参照该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拆除工程、待建的【三旧】改造工程由区更新局参照该意见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待建地、已征未用空地由区自然资源局参照该意见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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