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3年设施蔬菜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公开申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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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藁城区农业农村局关于2023年设施蔬菜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公开申报的公告

(略) 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推动新建新型实用蔬菜设施,改造升级老旧棚室,提升设施生产能力,着力打造环京津精品蔬菜供应基地和应急保障基地。 (略) 农业农村局有关通知要求,拟在全区遴选有意向对蔬菜设施提升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以及有意向新建百亩蔬菜园区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荐范围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补助新建1个以上(含1个)集中连片百亩以上设施蔬菜园区,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推荐条件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具有一定的设施生产基础,合作社要求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显著、社会声誉良好,家庭农场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 (略) 级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附件5)原则上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主体要对资金使用做出详细安排,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环节、补助方式、支出进度,明确补助对象的具体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限和达到的预期效果。
三、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到所属乡镇盖章,于2023年4月22日16:00前将纸质版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执照、开户行、土地证明、获得荣誉等)上报农业农村局农业区划工作站综合科(藁城区农业农村局422室)。超过上报时限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何建兴
电 话:*

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情况表
单位:亩
序号
县称
主体
名称
所在位置
(县乡村)
现有蔬菜基地情况
拟新建设施
拟改造提升设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所获
荣誉
总占地
面积
其中设施占地面积
种植蔬菜种类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改造内容
备注:1.新型经营主体仅包括蔬菜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蔬菜设施包括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中棚。
3.所获荣誉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等。

拟新建规模化设施蔬菜园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亩
县称
实施主体名称
拟新建设施所在乡、村
计划
投资额
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
其中
智能连栋温室
其中
日光温室
其中
塑料大棚
其中
塑料中棚
主要种植蔬菜种类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备注:1.“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包括棚室面积、棚间距、田间路、看护房、仓储等面积。
2.“其中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棚占地面积”指该类型单栋设施纯占地面积之和(含设施墙体、看护房,不含棚间距和田间路)。
3.“棚内可种植面积”为单栋设施内可用于种植蔬菜的面积之和(不含墙体、看护房)。
(略) 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推动新建新型实用蔬菜设施,改造升级老旧棚室,提升设施生产能力,着力打造环京津精品蔬菜供应基地和应急保障基地。 (略) 农业农村局有关通知要求,拟在全区遴选有意向对蔬菜设施提升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以及有意向新建百亩蔬菜园区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荐范围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补助新建1个以上(含1个)集中连片百亩以上设施蔬菜园区,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推荐条件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具有一定的设施生产基础,合作社要求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显著、社会声誉良好,家庭农场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 (略) 级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附件5)原则上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主体要对资金使用做出详细安排,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环节、补助方式、支出进度,明确补助对象的具体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限和达到的预期效果。
三、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到所属乡镇盖章,于2023年4月22日16:00前将纸质版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执照、开户行、土地证明、获得荣誉等)上报农业农村局农业区划工作站综合科(藁城区农业农村局422室)。超过上报时限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何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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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情况表
单位:亩
序号
县称
主体
名称
所在位置
(县乡村)
现有蔬菜基地情况
拟新建设施
拟改造提升设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所获
荣誉
总占地
面积
其中设施占地面积
种植蔬菜种类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改造内容
备注:1.新型经营主体仅包括蔬菜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蔬菜设施包括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中棚。
3.所获荣誉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等。

拟新建规模化设施蔬菜园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亩
县称
实施主体名称
拟新建设施所在乡、村
计划
投资额
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
其中
智能连栋温室
其中
日光温室
其中
塑料大棚
其中
塑料中棚
主要种植蔬菜种类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备注:1.“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包括棚室面积、棚间距、田间路、看护房、仓储等面积。
2.“其中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棚占地面积”指该类型单栋设施纯占地面积之和(含设施墙体、看护房,不含棚间距和田间路)。
3.“棚内可种植面积”为单栋设施内可用于种植蔬菜的面积之和(不含墙体、看护房)。
(略) 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推动新建新型实用蔬菜设施,改造升级老旧棚室,提升设施生产能力,着力打造环京津精品蔬菜供应基地和应急保障基地。 (略) 农业农村局有关通知要求,拟在全区遴选有意向对蔬菜设施提升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以及有意向新建百亩蔬菜园区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荐范围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补助新建1个以上(含1个)集中连片百亩以上设施蔬菜园区,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推荐条件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具有一定的设施生产基础,合作社要求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显著、社会声誉良好,家庭农场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 (略) 级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附件5)原则上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主体要对资金使用做出详细安排,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环节、补助方式、支出进度,明确补助对象的具体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限和达到的预期效果。
三、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到所属乡镇盖章,于2023年4月22日16:00前将纸质版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执照、开户行、土地证明、获得荣誉等)上报农业农村局农业区划工作站综合科(藁城区农业农村局422室)。超过上报时限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何建兴
电 话:*

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情况表
单位:亩
序号
县称
主体
名称
所在位置
(县乡村)
现有蔬菜基地情况
拟新建设施
拟改造提升设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所获
荣誉
总占地
面积
其中设施占地面积
种植蔬菜种类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改造内容
备注:1.新型经营主体仅包括蔬菜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蔬菜设施包括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中棚。
3.所获荣誉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等。

拟新建规模化设施蔬菜园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亩
县称
实施主体名称
拟新建设施所在乡、村
计划
投资额
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
其中
智能连栋温室
其中
日光温室
其中
塑料大棚
其中
塑料中棚
主要种植蔬菜种类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备注:1.“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包括棚室面积、棚间距、田间路、看护房、仓储等面积。
2.“其中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棚占地面积”指该类型单栋设施纯占地面积之和(含设施墙体、看护房,不含棚间距和田间路)。
3.“棚内可种植面积”为单栋设施内可用于种植蔬菜的面积之和(不含墙体、看护房)。
(略) 政府《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推动新建新型实用蔬菜设施,改造升级老旧棚室,提升设施生产能力,着力打造环京津精品蔬菜供应基地和应急保障基地。 (略) 农业农村局有关通知要求,拟在全区遴选有意向对蔬菜设施提升的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以及有意向新建百亩蔬菜园区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就推荐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荐范围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两类新型经营主体。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补助新建1个以上(含1个)集中连片百亩以上设施蔬菜园区,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
二、推荐条件
1.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申报主体要求具有一定的设施生产基础,合作社要求经营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服务成效显著、社会声誉良好,家庭农场要求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动作用。县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支持。 (略) 级规范化建设试点单位(附件5)原则上优先纳入支持范围。
2.新建规模化设施园区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农业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实施主体要对资金使用做出详细安排,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补助环节、补助方式、支出进度,明确补助对象的具体建设内容、补助标准、完成时限和达到的预期效果。
三、材料报送
申报单位按照公告要求填写申报表并到所属乡镇盖章,于2023年4月22日16:00前将纸质版申报表和相关佐证材料(执照、开户行、土地证明、获得荣誉等)上报农业农村局农业区划工作站综合科(藁城区农业农村局422室)。超过上报时限将不予受理。
联系人:何建兴
电 话:*

新型经营主体设施生产能力提升项目建设情况表
单位:亩
序号
县称
主体
名称
所在位置
(县乡村)
现有蔬菜基地情况
拟新建设施
拟改造提升设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所获
荣誉
总占地
面积
其中设施占地面积
种植蔬菜种类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设施类型
占地面积
改造内容
备注:1.新型经营主体仅包括蔬菜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2.蔬菜设施包括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中棚。
3.所获荣誉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社、家庭农场等。

拟新建规模化设施蔬菜园区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亩
县称
实施主体名称
拟新建设施所在乡、村
计划
投资额
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
其中
智能连栋温室
其中
日光温室
其中
塑料大棚
其中
塑料中棚
主要种植蔬菜种类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占地
面积
棚内可种植面积
备注:1.“新建园区总占地面积”包括棚室面积、棚间距、田间路、看护房、仓储等面积。
2.“其中连栋温室、日光温室、塑料大棚、塑料中棚占地面积”指该类型单栋设施纯占地面积之和(含设施墙体、看护房,不含棚间距和田间路)。
3.“棚内可种植面积”为单栋设施内可用于种植蔬菜的面积之和(不含墙体、看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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